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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继续集资诈骗的应数罪并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770次举报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投资经营、临时周转为由,利用高息借贷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后在严重负债,明知自身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集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应否对其予以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万元;判处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万元;责令XXXX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X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不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征,即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社会影响较小,应从轻处罚,且二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原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定性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投资经营、临时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后在严重负债,明知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集资,则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本案中,XXXX违反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XX在出现巨额亏损后,明知其无偿还能力,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4(总第2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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