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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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违约还是不当得利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5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原告肖某逵、肖某塘与被告肖某琦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被告肖某琦多次与两原告说其一个朋友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两原告得知后即与其他朋友联系办证。2008年3月--8月,两原告先后交给被告办证款123800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证。同年8月20日,两原告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办证款,因被告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肖某平和梁某忠,其已无钱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分歧】

对于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无法定依据而获得利益,所得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系委托被告办理驾驶证,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中前三项要件容易理解,关键是第四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两种形态。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双方属委托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特定的程序(如考试),才能合法取得驾驶证。因此,原告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依据也因合同无效而消灭,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即是不当得利。

综上,本案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