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大丰市某厂下岗职工,近几年由于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张某于2011年年初购买一辆小汽车。2月16日,张某的邻居赵某光来到张某家,称自己有急事,请求张某帮其出车去东台市,赵某光负责加油。张某碍于邻里情面,欣然同意了。谁知,张某在回家的路上,由于自己严重违章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伤害,送到医院花费医疗费64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出院后找到赵某光,认为自己的行为系帮工行为,赵某光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赵某光认为,张某的损害是由于自己的严重过失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光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光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的事实行为。本案中被告赵某光仅给原告张某的小汽车加油,并且所加之油正好在给原告张某的办事途中消耗殆尽,原告张某主观上也只是想帮助被告赵某光,没有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因此原告张某的行为系帮工行为。但是,本案所引起的事故是由于原告张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的,张某具有重大过失行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针对无偿帮工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帮工人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帮工人承担;帮工人有过错的,按照自己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帮工人因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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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