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女士和丈夫张某建在1990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夫妻关系还可以,但6年后一直到现在,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丈夫也基本不回家,家里的开支也从来不管。2009年年底至2010年,张某建以做生意为由连续向外借款。
目前已通过海盐法院诉讼的借款案件有19件,共计借款金额有170余万元,其中12件借款案件涉及140余万元的案件已于5月30日全部审结。
对已审结的12件借款案件中,借款人都将张某建和吴女士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吴女士共同清偿所欠债务。
庭审中,张某建一直不露面,吴女士则表示“张某建是否在外面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她也不清楚,借款也从来没有用到家里。”另外,她表示12件案件中的所有原告,她都不认识,原告如果借款给张某建,至少也应该通知到作为张某建妻子的她吧。所以吴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们的要求其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海盐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建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
【评析】
这些案件中对张某建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是明确的,对于12位原告诉请的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女士共同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无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 12件借款案件中,12位原告出借款项仅是和被告张某建联系,吴女士并不知情,同时从一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张某建在一年内向不同的人借款170余万元,数额如此巨大,并非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法院还从夫妻俩的亲属那里调查得知,夫妻俩的关系并不理想,从九十年代末至今基本未共同生活。
故认为张某建的这12件具有短期内、向多人借、金额较大等特点的借款案件,与一般的正常民间借贷具有很大区别,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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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