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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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6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案例一、张某是摩托车维修店的老板,某日,其发现李某家的门前停着辆未上锁的摩托车,便欺骗本店员工吴某说:“李某前天告诉我要维修摩托,但没有时间送来,你现在到他家去将车推过来。”吴某信以为真,推来摩托车交给张某,张某迅速把摩托车低价卖出并借故解雇王五。

案例二、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遂将西服交付给甲,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

以上两个案例中行为人张某和甲各成立何罪?

【法理浅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别诈骗与盗窃并不困难,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行为人完全可能使用欺骗的手段,利用不知情的被骗者的行为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此种情形下,被骗人和受害人相分离,便需要讨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限。一般来说,应根据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来区分。如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没有,应认定为三角诈骗罪。

在大陆刑法理论上,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一般有主观说、阵营说和授权说等三种观点,相对而言,授权说较具合理性。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根据前述三种不同观点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出发,便能够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在案例一中,员工吴某显然不具备处分李某摩托车的权限和地位;在案例二中,保姆丙把主人乙的西服拿去干洗,并未超出乙的授权,可以认为丙具备处分西服的权限和地位。

综上,案例一中张某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吴某无罪。案例二中,甲成立三角诈骗罪。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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