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那坡县居民马某前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10-707XX号多功能拖拉机帮马顺业拉水泥到那坡县百都乡者赖村各卜屯的那坡县农资公司开办的八角场食堂门口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拖拉机车头撞压到靠房屋墙壁站立的2岁女孩马某青,致使马某青当场死亡。
2010年12月22日,马某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审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马某前忽视驾驶安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马某前犯罪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前犯有期徒刑二年。
【分歧】
那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前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评析】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1、客观要件。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2、主体。交通肇事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3、主观要件。交通肇事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要件是:1、过失致人死亡的对象是人,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是致人死亡。3、主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马某前发生事故的路段在村屯路的八角场食堂门口,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案情】
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那坡县居民马某前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10-707XX号多功能拖拉机帮马顺业拉水泥到那坡县百都乡者赖村各卜屯的那坡县农资公司开办的八角场食堂门口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拖拉机车头撞压到靠房屋墙壁站立的2岁女孩马某青,致使马某青当场死亡。
2010年12月22日,马某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审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马某前忽视驾驶安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马某前犯罪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前犯有期徒刑二年。
【分歧】
那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前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评析】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1、客观要件。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2、主体。交通肇事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3、主观要件。交通肇事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构成要件是:1、过失致人死亡的对象是人,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是致人死亡。3、主观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马某前发生事故的路段在村屯路的八角场食堂门口,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