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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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上种瓜果引发的纷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9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10年9月26日9时许,梁某因邻居岑某的家人在其居住的港北区某小区XX号房屋后的化粪池上种瓜果,气愤之下便持刀将岑某母亲甘某种植在其屋边的一棵芭蕉树砍倒,岑某得知后也持刀将梁某种植在屋边的一棵芭蕉树砍倒。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梁某持菜刀将岑某的头部和颈部、手腕等部位砍伤,后又将前来劝阻的甘某的左前臂、左肩胛等部位划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岑某的损伤属轻伤,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0年9月27日12时许,梁某主动到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梁某与岑某、甘某就民事赔偿方面已经达成协议。梁某的亲属代梁某一次性赔偿了岑某、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4587元;梁某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梁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对梁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按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只要致受害人轻伤的,就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否达到轻伤的程度,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和机构作出评定。按《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并不是一定可以减轻刑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裁量。

梁某持刀砍伤岑某和甘某,法医鉴定认定为轻伤和轻微伤,故法院认定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梁某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判刑是有法可依的。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