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0月31日下午15时许,原告黄某干、陈某新三岁多的女儿黄某凤独自出门玩耍时,不幸掉进被告黄六弟、黄甲家没有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的石灰池内,住院11天后,终抢救无效身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引起纠纷。2011年3月,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27751元。田阳法院立案后,于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未看管好自己的小孩,造成事故发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在庭审调解阶段,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给原告住院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6万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被告自家浸泡石灰的石灰池,四周围未设置任何防护栏作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三岁多的女儿不慎掉入池内受伤不治身亡,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作为原告受害人的监护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孩,致使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却认为原告未看管好自己的小孩,造成事故发生自己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在事故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既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又涉及被告麻痹大意,无安全防范意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黄某凤掉入石灰池内受伤不治身亡的责任事故问题,被告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 该案被告家建新房而挖池浸泡石灰,而石灰池周围未设置任何防护栏作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三岁多的女儿不慎掉入池内受伤不治身亡,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小孩,致使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在法院庭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认为法官调解合情、合理、合法,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过错责任,达到和谐调解,促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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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