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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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女儿墙倒塌谁担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2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09 年7月6日,原告陈兵(化名)与被告建始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一间门面,期限为2009年7月6日至同年12月30日。2010年1月5 日,该门面房和与其并列的另外三家门面房安装的雨阳棚及四家门面房上方的女儿墙体塌落,造成原告陈兵及其雇员龙严受伤的事故,经鉴定,龙严(化名)为七级伤残。陈兵因此赔偿龙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住院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32000.00元。

2010年3月4日,原告陈兵与被告建始某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

2010年10月13日,陈兵以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为由将建始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原告陈兵为龙严垫付的各项赔偿费用132780.00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兵和被告建始某公司分别作为雨阳棚的所有人和女儿墙的管理人,在本案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故而推定原告陈兵和被告建始某公司均有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权利人龙严的各项损失。因此判决被告建始某公司赔偿原告陈兵因龙严受伤支付的赔偿款损失人民币6600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女儿墙垮塌导致雨阳棚塌落?还是雨阳棚的巨大重力拉垮了女儿墙?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等物件通常处于直接占有的状态,负有妥善维护、管理该建筑物等物件的义务,应对该建筑物等物件存在的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尽以应当的注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建始某公司是门面房的管理人,门面房顶的女儿墙属被告建始某公司管理下的建筑物,而门面房的雨阳棚属该建筑物上的附属物,安装雨阳棚的业主为该附属物的所有人。对于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附属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就举证责任划分来看,受害人需证明致害行为的发生、权利受损的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附属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陈兵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她在行使作为雇主的追偿权利时,就需要证明致害行为的发生、受害人龙严权利受损的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所举的证据均能证明2010年1月5日龙严受伤的事实,而且龙严受伤是因女儿墙和雨阳棚的垮塌导致的。因此,原告陈兵代表受害人龙严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到底是女儿墙垮塌导致雨阳棚塌落,还是雨阳棚的巨大重力拉垮了女儿墙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只是进行了推断,没有科学的鉴定结论。法院只能推定龙严的损害是由女儿墙倒塌和雨阳棚塌落共同致成的。因此,原告陈兵作为雨阳棚的所有人,被告建始某公司作为出租门面房顶女儿墙的管理人均应当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由双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双方按照自各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建始某公司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原告陈兵与被告建始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本案涉诉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中“乙方在承租期间,对承租的门面房负维护管理和保证安全的责任”条款加重了原告陈兵的责任,该条第四项中“若发生治安、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条款免除了被告建始某公司的责任,均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中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无效。因此,被告建始某公司仍然对其管理下的出租门面房及其房顶女儿墙负有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被告建始某公司作为门面房的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通过庭审查明,被告建始某公司在对门面房的日常管理中,只对门面房的内部进行了管理,对门面房顶建筑物却没有尽到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即或如被告主张的原告在女儿墙上安装雨阳棚没有通知被告知晓或者没有征求被告同意的事实存在,被告在事后也没有就雨阳棚是否对女儿墙构成安全威胁进行监督和干预,其管理职责仍存在严重瑕疵。故此,被告建始某公司对女儿墙和雨阳棚塌落造成龙严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

关于原告的责任问题。从双方举证的情况看,尽管原告是按照城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自行搭建的雨阳棚,但城管部门行使的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而对雨阳棚的搭建和安全维护管理只能由雨阳棚的所有人来承担。原告陈兵没有预见到雨阳棚安装在单砖构筑的女儿墙上的危险性,雨阳棚安装后也没有进行有效安全维护,且发生事故的头天晚上为雨雪天气,虽然女儿墙和雨阳棚的垮塌不排除自然天气的因素,但即或有自然天气的外力作用,原告也没有尽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维护雨阳棚的安全的义务。因此,原告对雨阳棚塌落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50%)。

原告作为雇主,对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对已经承担的应该由被告建始某公司承担的赔偿部分予以追偿。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