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时空因素对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影响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1次举报
2015-10-20

1.空间因素对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影响

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范围未作明确要求,学者多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衍为。《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在解释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时,规定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一条规定与该解释第3条解释加重处罚情节的逃逸行为有所不同,前者明确要求行为人逃离的空间范围是事故现场,而后者并未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4条第(1)项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即将肇事逃逸的空间范围限定为交通事故现场。

笔者认为,尽管《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对加重处罚情节的逃逸行为未作空间要素上的要求,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应当将交通肇事后直接从事故现场逃离的行为与报案、抢救被害人或拨打120后在医院、公安机关等场所逃离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此外,从立法的统一性来看,应当尽量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和第3条关于逃逸的规定作趋同的理解,即加重处罚的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也应理解为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除此之外,对于行为人没有直接逃离事故现场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公安机关、送被害人至医院或者中途潜逃的,只有在有

充分证据显示行为人规避了法律义务、逃避了法律追究的情况,才能作为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从法律觌定看,行为人肇事后应当履行的主要的法定强制义务均需在事故现场履行,一旦行为人从事故现场直接逃离即意味着规避了这些义务、逃避了法律追究,现场没有逃离的,一般而言即已履行了这些义务,也就很难说他逃避了法律追究。

2.时间因素对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影响

刑法、司法解释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逃逸时间的限定都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而“交通事故发生后”是一个可以无限延展的时间概念,显然应当作缩小解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一般应当限定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对短暂的时间内,主要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逃逸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已经具备逃离事故现场的条件后立即逃逸这两种情形。理由是,交通肇事逃逸一般应理解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逃离事故现场通常不需要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间隔太长,一般情况下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逃逸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已经具备逃离事故现场的条件后立即逃逸。对于事故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为人没有逃逸,之后潜逃的,要看其潜逃之前是否履行了法定强制义务,如果未履行这些义务,逃避法律追究的,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但这种情况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常态。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