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以航空快递方式运输贩卖毒品中的收受包裹人主观要件如何认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6次举报
2015-10-20

问题:

甲欲以包裹夹藏第一级毒品海洛因,以航空快递方式由大陆地区运输、私运至台湾,乃商请乙代为收受包裹,并允给高额报酬,但未告知包裹内藏海洛因。乙预见甲请托其代收之包裹可能系毒品,仍基于运输、私运毒品之间接故意,同意提供其住址、姓名为包裹收件地址及收件人。甲旋在大陆地区将海洛因夹藏于包裹内,书妥乙之住址及姓名,交寄快递公司,于运抵桃园国际机场货运站入境后,经关税人员查验发觉。乃由警方乔装送货员,将包裹按址送交乙收受时,当场查获乙。甲、乙就运输、私运海洛因之犯行,分别基于直接故意(确定故意)与间接故意(不确定故意),可否形成犯意联络而成立共同正犯?有甲、乙二说:

甲说:

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范之犯意,学理上称前者为直接故意或确定故意,后者系间接故意或不确定故意。二者之区隔在于前者系行为人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故对于行为之客体及结果之发生,皆有确定之认识,并促使其发生;后者为行为人对于行为之客体或结果之发生,并无确定之认识,但若发生,亦与其本意不相违背。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态样不尽相同,而共同正犯间既有犯意联络,则其故意之态样应属相同,无从分别基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为之。因之,行为人如分别基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实行犯罪行为,自不成立共同正犯。

乙说:

共同正犯在主观上须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观上须为共同犯罪行为之实行。所谓共同犯罪之意思,系指基于共同犯罪之认识,互相利用他方之行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联络,其行为在法律上应作合一的观察而为责任之共担。至于共同正犯之意思联络,不以彼此间犯罪故意之态样相同为必要,盖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虽分别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前者为直接故意,后者为间接故意,惟不论“明知”或“预见”,仅认识程度之差别,间接故意应具备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与直接故意并无不同。除犯罪构成事实以“明知”为要件,行为人须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对于构成犯罪事实既已“明知”或“预见”,其认识完全无缺,进而基此共同之认识“使其发生”或“容认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彼此间在意思上自得合而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联络。故行为人分别基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实行犯罪行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

以上二说,应以何说为当?请公决

决议:

采乙说。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