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亦能解决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同样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权利人往往会进一步主张专利技术方案还额外解决了其他的技术问题,或者具有其他额外的技术效果,以藉此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然而这些额外的技术信息,往往并未体现于专利说明书、附图之中。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专利权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造,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审查,方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权被授予给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现有技术的认定,亦是以专利申请日作为时间基准。因此,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获得较早的申请日,对于专利授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专利申请人在其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的基础,亦是社会公众了解、传播和利用专利技术的基础。因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否则会诱使专利申请人在尚未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尚不完善时,即抢先提出专利申请,以抢占较早的申请日,“跑马圈地”。然后再通过后续的研究完善其技术方案,从而能够在面对质疑时补充相关技术信息以维护其专利权。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一方面会导致权利人不当地享有较早的申请日,与《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相抵触。另一方面,亦不利于引导专利权人在其专利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专利技术信息,丰富现有技术;甚至容易诱使专利申请人刻意隐瞒专利技术信息,导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信息不成熟、不完整、不真实,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背离专利权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属性。
在申请专利时,权利人还必须处理好确保专利技术具有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淮。”上述规定中有关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充分公开的规定,是对撰写专利说明书的最低限度要求。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一旦将相关技术信息写入专利说明书,会导致相关技术信息的公开,无法再通过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因此,在满足充分公开的前提下,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决定其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具体范围,适当保留其技术要点,以充分发挥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各自优势,以实现其最大利益。但是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权利人对玖洧技术以及专利技术的认识会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如果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专利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也可能使得专利权的创造性缺乏证据支持,并由此可台皂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在面对是否公开的取舍时,权利人理应对其中潜在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