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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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合理期间应根据具体案情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量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6次举报
2015-10-20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宿中商终宇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乔某良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格某斯纺织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和宿舍楼工程(与合同中江苏莎某袜业有限公司食堂宿舍楼属于同一工程)。2008年9月28日,原告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程某与被告乔某良签订了一份装饰材料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地板砖和面砖给原告。协议还约定,所供产品需按原告提供的指定样品进行供货,要求质量相同、尺寸规范、色泽一致,不允许有色差、缺边掉角、纵角、不平等现象发生,否则无条件退货并赔偿因工期延误带来的相应损失。该协议还约定,产品进场后付总价50%;粘贴结束验收合格后付80%;余款2009年春节前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价值288038元的地砖和面砖。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0000元货款,余款198038元未予以支付。2009年9月18日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余下的货款19803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瓷砖是由原告方派人参加采购,且瓷砖已经全部粘贴完毕,房屋已实际投入使用,故原告应当按照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98038元。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地砖与双方商定的质量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粘贴后出现严重色差,使得原告的工程无法验收合格,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00957元。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9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了买卖合同、问题地砖的照片、监理通知单、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的事实、地砖存在的色差质量问题和因为地砖色差导致工程不能验收合格井被甲方处罚的情况。乔某良认为,地砖是原告自己选的,证明原告对地砖质量是认可的,地砖是原告安排人粘贴的,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在粘贴过程中就发现并停止粘贴;另原告承建的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不应当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乔某良供应的地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地砖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地砖照片系投入使用后所拍的,不能反映地砖的原貌,且照片上所显示的地砖也不能证明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地砖,原告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处罚决定书也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地砖存在质量问题,再者,涉案地砖是原告派人与被告一起选购,由原告进行粘贴的,如发现瓷砖存在色差问题,应当立即提出更换,而不是在粘贴完毕后才向被告提出地砖存在色差问题,这也是与常理不符的。退一步说,即使地砖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承建的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如发包方向原告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亦可据此作出抗辩,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地砖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地砖的质量进行鉴定已无鉴定之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乔某良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持原审上诉意见提起上诉。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供应的地砖存在质量问题。对予存在色差问题的地砖有多少、是否系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色差的地砖是被上诉人提供,因上诉人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也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因此,上诉人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检验。检验后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被上诉人。地砖如存在色差质量问题,一般而言,应在粘贴地砖过程中及时发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防止因色差问题导致的重作,故地砖的质量异议期确定为粘贴过程中、粘贴完毕前较符合常理。而根据现有证据,上诉人只是在地砖全部粘贴完毕后,被上诉人起诉货款时提出了质量异议,在地砖粘贴过程中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超过了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应视为地砖符合质量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乔某良的诉讼请求。

【后语】

检验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质量问题的表象、特点和大小,合理分析买受人可以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检验合理期限。超过检验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按照合同法规定,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属于谖律拟制,不能推翻,法院对此异议应不予采纳。

1.如何确定检验合理期限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各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来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条款规定的“合理期间”即检验合理期恨。立法者.之所以装述为“合理期调”,而不是确定固定期间,是将该期间的确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

2.如何确定合理期限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的标的物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一刀切给出一个确定期限让买受人提出异议,而应结给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质量问题的表象、特点和大小,合理分析买受人可以发现质量问题的时,在此基础生确定检验合理期限。本案中,标的物为普通的地板砖,用途是作房屋地面装饰,主张的质量问题是色差,从常理上说,施工人在粘贴地砖过程冲会对比地砖的颜色、注意保持施砖的整体协调性,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发现存在色差,应立即停止施工,予以整改。故在施王过程,买受人完全可以发现地砖存在售差的质量问题。因此;对于购买用于房屋装修的地砖,检验合理期限虚确,定为施工过程中为宜。

3.如何确定合理期限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及时通知出卖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买受人直至地砖粘贴完毕,也没有向出卖夫通知过色差质量问题,而是在出卖人诉讼主张货款后,才提出地砖存在色差质量问题的抗辩并起诉赔偿损失,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西此,本案可以认定已经超过该类质量问题的异议期间,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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