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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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陪护费 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9次举报
2015-10-20

双流的高某慧因病到当地某卫生院看病,卫生院的错误医疗行为却导致她终身与血透打起交道。二审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法院在计算误工费以及陪护费的时候,采用了以法定工作日,而不是想当然地以365天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高某慧获赔的数额大大提高。日前,该案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示范性案例。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这种计算方法更科学,对受害人更为公正。

2005年6月,高某慧向法院起诉,要求出错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支付高某慧医疗事故赔偿35985元,后续治疗费每年42000元。

判决后,高某慧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误工费和陪护费等赔偿时,以一年365天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她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因此,对“日平均工资”折算应当执行该规定,一审法院以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计算“日平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终审判决卫生院支付高某慧医疗事故赔偿64605元,后续治疗费每年6万余元。

本案焦点

如何计算“日平均工资”

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现实中,很多医疗事故案件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普遍采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进行算术平均,这种计算方法对受害人一方是不公平的。

“日平均工资”是每工作一天应得到的平均报酬,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20.92(天/月)。

而以365天平分“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扩大了实际工作时间,降低了平均劳动报酬,就侵害了劳动者节假日休息的法定权利。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