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转载:行为人系累犯但被害人存在过错可适用缓期执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85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因故意损坏他人果树而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其两年内再次犯故意杀人罪的,该行为人系累犯,依法应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亦存在过错的,可以对行为人酌情处罚,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关  词】

刑事 故意杀人 故意损坏 判处刑罚 刑满释放 累犯 死刑 立即执行 被害人 过错 缓期执行

【基本案情】

X曾因破坏X的果树被判刑二年,在20065月,X刑满释放后,曾扬言报复X。后X作为主编人员编辑当地的黄氏族谱。在编辑当地的黄氏族谱时,X故意不将X家族编写上去,X决定对X实施报复。2008年年末,X在一次步行外出时,发现X出现,便寻一木棒守候X。在X到来后,XX拦截,并X发生口角。X遂持木棒多次猛力打击X的头部和嘴巴,致X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以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报复被害人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头部及嘴部,致被害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于两年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依法构成累犯,应判处死刑。另外,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行为人量刑时可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木棒一条,予以没收。

宣判后,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X为报复他人,手持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X系于20065月刑满释放,其2008年再次犯罪,此间并未超过五年,而且X前后两次的犯罪均系故意犯罪,因而可以认定X系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但X在主编当地黄氏族谱时,故意未将X家族编写入内,因其了X不满,X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对X酌情处罚,不必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49072 昨日访问量:87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