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因故意损坏他人果树而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其两年内再次犯故意杀人罪的,该行为人系累犯,依法应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亦存在过错的,可以对行为人酌情处罚,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杀人 故意损坏 判处刑罚 刑满释放 累犯 死刑 立即执行 被害人 过错 缓期执行
【基本案情】
黄X超曾因破坏黄X筹的果树被判刑二年,在2006年5月,黄X超刑满释放后,曾扬言报复黄X筹。后黄X筹作为主编人员编辑当地的黄氏族谱。在编辑当地的黄氏族谱时,黄X筹故意不将黄X超家族编写上去,黄X超决定对黄X筹实施报复。2008年年末,黄X超在一次步行外出时,发现黄X筹出现,便寻一木棒守候黄X筹。在黄X筹到来后,黄X超将黄X筹拦截,并黄X筹发生口角。黄X超遂持木棒多次猛力打击黄X筹的头部和嘴巴,致黄X筹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以黄X超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报复被害人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头部及嘴部,致被害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于两年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依法构成累犯,应判处死刑。另外,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行为人量刑时可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黄X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木棒一条,予以没收。
宣判后,黄X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黄X超为报复他人,手持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黄X超系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其2008年再次犯罪,此间并未超过五年,而且黄X超前后两次的犯罪均系故意犯罪,因而可以认定黄X超系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黄X筹在主编当地黄氏族谱时,故意未将黄X超家族编写入内,因其了黄X超不满,黄X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对黄X超酌情处罚,不必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