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违章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其对该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其他物权纠纷案件
关于矿业权相关纠纷处理问题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栗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360号(2012年12月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 -中民终字第02544号(2013年2月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冯领印、张香玉诉称:原告冯领印、张香玉系夫妇。1985年6月,原告经北京矿务局林场批准,于该林场里院(园)东北角临时房屋内自建房屋4间;1995年,经林场批准,又在该院落建房4间;2000年,原告又在该院落建房3间,被矿务局管理单位罚款6000元,罚款从原告冯领印每月工资中扣除。2003年,原告之子冯拥军与被告结婚。婚后借住在原告房屋5间;2006年,被告与冯拥军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擅自将5间房屋进行分割。2007年,冯拥军去世后,该5间房屋(含一门廊)由被告占据并对外出租。诉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5间房屋(含一门廊),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大兴区黄村镇矿林庄27号院南排5间房屋(包括一门廊)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
被告张杏嘉辩称:被告与原告之子冯拥军1986年阴历6月6日在被告老家举行婚礼,同年8月被告与冯拥军来到北京,由于冯拥军没有户口,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1995年5月,被告与冯拥军之子冯志出生。2003年冯拥军户口问题解决后,于同年11月领取了结婚证。这期间,冯拥军与被告翻盖了房屋。当时被告与冯拥军只有北房和院墙门,是被告向老家父母借钱由冯拥军和被告在老家的妹夫一起重新翻盖了北房,并新建了南房和门道。2005年7月,冯志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赔偿了一笔钱。2006年7月女儿冯千禾出生,这时被告发现冯拥军有外遇,并把孩子死亡的理赔金挥霍一空。被告于2006年11月与冯拥军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北房三间由被告、冯拥军和冯千禾各_间,厢房两间归女儿冯千禾所有,拆迁时被告有权处理属于被告和女儿的房子和资金。2007年1 1月,冯拥军因病去世,被告与女儿依靠女儿的低保金和在外做临时工为生。2009年4月,因房子破旧漏雨,被告向其妹妹借钱,重新修盖了现有北房。被告一直居住在现在的房屋,居住的二十年期间重新翻盖增建和翻修,都是冯拥军和被告出资出力。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当时原告的单位批准其自建房屋,且地址与被告所住房屋地址也不一样,此外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诉争的矿林庄27号的房屋应属原告所有,其诉讼主张根本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北京矿务局达兴工贸公司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北京矿务局林场的建房表,涉案房屋不属于北京矿务局林场允许自建的房屋,也无任何建房手续;涉案房屋均未经合法审批所建,属于违章建筑。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冯领印、张香玉的起诉的裁定。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裁判理由】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均未经合法审批建造,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权属确认非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涉案房屋到底由谁建造以及由谁来实际享有相应权益,法院不予置评。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双方当事人均认同“谁出资归谁”的房屋归属原则。但由于诉争房屋属于未经审批建造的违章建筑,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出资建造的事实均没有不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论及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应该视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仅仅是程序违章的建筑,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但应该允许建造人在补办审批手续后对其所有权予以确认,即使违章建筑合法化;对于实体违章的建筑,应责令其限期拆除,给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和转移物料的时间,减少其损失。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