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行为人体内酒精浓度,为送女儿前往医院看病危险驾驶动机的特殊性,其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素,认为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体内酒精浓度 犯罪动机 人身财产损失 认罪态度好 违法犯罪记录 犯罪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池X亨于2011年6月2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池X亨静咏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2mg/1OOml。
公诉机关以池X亨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池X亨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酒吧饮酒时,其俄罗斯籍妻子打电话告知女儿患病,其妻子中文不好,与他人沟通困难,其系为尽快回家送女儿前往医院看病才酒后驾车。
池X亨的辩护人提交池X亨女儿的病历显示:2011年6月2日1时30分,其女儿高烧不退,体温39.5摄氏度。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送女儿前往医院看病,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其在驾车期间,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亦无违法犯罪记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否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池X亨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池X亨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池X亨饮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经司法鉴定认定为醉酒驾车,其行为已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池X亨实施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动机系因为送女儿看病,且其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其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亦无违法犯罪记录,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池X亨危险驾驶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S0704044)
【案 号】 (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750号
【罪 名】 危险驾驶罪
【判决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