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酒后在地下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使驾驶地点为地下停车场,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 键 词】
刑事 危险驾驶 酒后 酒驾 肇事地点 停车场 酒精 含量 超标 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葛X敏驾驶刘X勇的小轿车送酒后的刘X勇回到海珠区某花园地下停车场,刘X勇因葛X敏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与其发生争吵,葛X敏离开现场。刘X勇遂倒车,导致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该车及消防栓损坏。后刘X勇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祝X因消防栓损坏的赔偿事宜发生争执,祝X报警,刘X勇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刘X勇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2mg/100mL,超过标准。
公诉机关以刘X勇犯危险驾驶罪为由,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停车场系公共场所,行为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时,于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X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刘X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本案中,刘X勇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停车场消防栓的损坏,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刘X勇危险驾驶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 (S07040111)
【案 号】 (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罪 名】 危险驾驶罪
【判决日期】 2011年08月02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