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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地下停车场醉酒驾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023次举报

审判规则

酒后在地下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使驾驶地点为地下停车场,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  词】 

刑事 危险驾驶 酒后 酒驾 肇事地点 停车场 酒精 含量 超标 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X敏驾驶X勇的小轿车送酒后的X勇回到海珠区某花园地下停车场,X勇因葛X敏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与其发生争吵,葛X敏离开现场。X勇遂倒车,导致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该车及消防栓损坏。后X勇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祝X因消防栓损坏的赔偿事宜发生争执,祝X报警,X勇被公安人员抓获。后X勇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2mg/100mL,超过标准。

公诉机关以X勇犯危险驾驶罪为由,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停车场系公共场所,行为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时,于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X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本案中,X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停车场消防栓的损坏,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勇危险驾驶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 (S07040111)

【案    号】 (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

【罪    名】 危险驾驶罪 

【判决日期】 20110802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总第80)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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