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连刑再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与龚某、沈某在连云港市新浦中学附近路上,持刀对被害人丁立某进行威胁,抢劫丁立某人民币300余元及手机一部。200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与龚某在连云港市新浦区繁荣路一巷口处,共同拦截被害人丁书某,见丁书某没有停留,被告人陈某追上前抢劫丁书某的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原审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3月1日,该出生日期是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抗诉时公诉机关变更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9月17日,该出生日期是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卡登记出生日期。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供述1990年3月1日出生,与户籍登记相符;一审庭审时供述农历1990年8月29日出生j与辩护方提供的多名证人出庭证言吻合。原审被告人陈某父母的证词多次反复,而且其父亲与一审出庭的四名证人均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现已被提起公诉。另外,原审被告人陈某小学入学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8月29日;1990年7月3日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上未填写“陈某”。
【案件焦点】
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再审时法院是否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时间,因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时已经达到18周岁,且被告人陈某的出生登记(包括预防接种记录)材料因有关单位保管不善而丢失,结合其辩护人所举的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为农历1990年8月29日(公历10月17日),即犯罪时未成年。结合其他犯罪情节,遂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定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错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9月17日,犯罪时属成年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院再审认为,原审两个出生日期均系登记人从他人处打听得来,也未与原审被告人陈某的监护人核实,存在诸多疑点、矛盾。即无法排除原审被告人陈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案应依法推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遂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宣判后,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仍坚持原抗诉意见。再审认为,1990年7月3日灌云县鲁河乡前腰村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系传闻证据,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无证明效力。但是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应依法推定其实施本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2011)新刑再初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
【律师后语】
关于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出生日期,纵观全案先后出现了4个不同版本的出生日期:1. 1990年3月1日的来历,这是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出生日期,主要依据是户籍登记。经过调查发现,户籍登记没有出生证明佐证,也无其他原始证据加以证实。2.关于农历1990年8月29日的来历,这是陈某1997.年秋季小学入学时的登记日期。经调查发现,不能确定该日期是农历还是公历,而且系家长口述。3.关于1990年9月17日的来历,来源于检察院办理朱某徇私枉法案件时,调取了灌云县鲁河乡前腰村1990年出生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卡。经调查发现,该记录卡存在个别错误之处,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日期不符。同时,原审被告人陈某父母坚持认为没有在村里打过防疫针,与村医刘凤英再审一审时的出庭证言相印证。4.关于1990年7月3日尚未出生的来历,来源于再审一审期间出现的一份新证据,即1990
年7月3日灌云县鲁河乡前腰村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表,该表登记了“陈树某、吴运某”,未登记“陈某”,即当时原审被告人陈某尚未出生。经调查发现,该表系普查员陈某从邻居处打听后代为申报,而且该表登记的陈树某出生年月1966年12月,与身份证日期1966年10月、自己陈述的实际出生年月1966年11月均不符。所以,该普查表也系传闻证据,内容也不准确。
综上,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本案依法推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一审认定农历1990年8月29日、再审一审认定人口普查表,虽然认定不当,但均因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而减轻处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应予维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