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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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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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08年3月,黄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黄某向袁某求婚,袁某担心黄某将来对自己不忠,要求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约定:“如黄某因出轨导致离婚,黄某应赔偿袁某20万元。”2011年7月黄某被袁某当场捉奸在床,之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2012年3月黄某与袁某协议离婚,现袁某起诉要求黄某依约赔偿。本案“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婚前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本案“婚前协议”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黄某与袁某之间的约定意在使黄某与袁某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黄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愿意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婚前协议有效”,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前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8条规定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在黄某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袁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