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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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诋毁对方信誉 开发商道歉并赔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2次举报
2015-10-20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无锡市滨湖区某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且两公司所开发的别墅楼房靠的比较近。

前不久,乙公司在向潜在客户大量散发的广告性刊物文章中,对甲公司开发的别墅使用了“冰点”、“但最终由于品质较平庸”、“成交惨淡”等贬损性文字。为此,甲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乙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要求恢复其名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且别墅类型均为独栋别墅,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由于乙公司在其商业广告中针对相邻的同行业竞争者,且采用贬义文字直接贬低甲公司的别墅产品,以突出其自身别墅产品的品质和性价比,并在售楼现场直接发放给看房客户,以使潜在的别墅购买客户对甲公司别墅产品的品质、声誉产生怀疑和动摇,从而放弃购买甲公司产品转而选择购买其开发的别墅产品。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应属对甲公司商品声誉的贬损,已构成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在本地报刊上刊登声明向甲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甲公司损失8万元,赔偿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特快专递邮寄费、调查代理费用共计7100余元。

【连线法官】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逐渐饱和催生了空前激烈的同行竞争。一些单纯为了提升“竞争优势”的地产商在极力宣扬自身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同时,恶意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进行诋毁。殊不知,此类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

审判实践中,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存在模糊性大、赔偿标准不一等难题。一般情况下,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可以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考量:一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二是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不合理的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三是主观方面存在通过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四是侵害客体包括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对于赔偿标准问题,一般运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法定赔偿额三种计算方式来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作为经营者应在发布广告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虚构、捏造事实贬损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即使以宣传产品定位为目的进行市场比较,也应以不损害被比较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为前提,不应在无事实依据或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比较。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在同业竞争中恶意诋毁他人商誉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