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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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地沟油案" 常熟法院一审判出三年刑期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2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杨某在没有领取过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贸市场收肉皮、猪油后拿回暂住地后先用开水煮,然后用刀将肉皮上的油刮下来,用猪油熬成热油,同时将猪皮放在太阳下暴晒成干,最后用熬好的猪油炸肉皮。油渣轧成饼出售给作饲料的,早期的时候其将炸剩下的老油拿来出售给化工厂的,后来主要卖给化工厂的,小部分卖给做食品的。2011年9月初,其分两次先后将5桶用猪油非法炼制的动物油脂销售给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从事点心加工的惠某,得款人民币1900元。2011年9月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惠某经营的点心店等地查获杨某非法炼制、销售的动物油脂5桶。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分析】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用非食品油原料猪皮生产、加工“食用油”,通过这种方式加工提炼的油系 “地沟油”的一种。“地沟油”炼制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将这种“地沟油”作为化工原料使用并无不当,但用“地沟油”加工的食品则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系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杨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将其生产的“地沟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仍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售予他人,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经鉴定,其炼制的“地沟油”酸价明显超标,不符合GB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的要求,长期食用酸败油脂会引起头晕、头痛、腹胀、腹泻、腹部绞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导致人体必需脂肪酸、维生素A、D及E的缺乏,引发人体衰老、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不必要求危害后果的出现,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结果加重犯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附】地沟油的概念和种类

地沟油泛指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主要是适用废弃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炼出的油,长期食用会引发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常见地沟油可分为四类:

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丙谷胺、酒楼的剩饭、剩菜(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而成,俗称泔水油、阴沟油等。

二是适用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提炼的油,以及生产烤鸡、烤鸭等过程中产生的油,俗称猪油、鸡鸭油等。

三是用于油炸食品反复使用尝过一定次数的油,如油条油等。

四是从油炸食品下脚料等其他废弃物中加工提炼的油,如薯片油等。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