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向被害人索取拖欠的债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被害人在以跳楼方式逃跑的过程中死亡,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行为人客观上确实产生了被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但因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自由,且被害人拖欠债务本身亦具有民事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归案后还具有悔罪表现以及良好的认罪态度,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从而获得谅解,则此时可以依法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非法拘禁 索取债务 诱骗 限制人身自由 死亡 损害后果 暴力手段 民事过错 悔罪表现 认罪态度 积极赔偿 法定刑范围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栾XX与王X系夫妻关系。因吴XX拖欠栾XX三十余万元债务,栾XX遂将此事告知给王X。王X随后要求孙X(在逃)帮助其索取债务。后孙X安排了解缅甸情况的张XX及缅甸人和X在缅甸接应,随后又要求栾XX将吴XX骗至缅甸老街以便对其索取债务。2009年2月7日,王X、孙X、张XX在和X的安排下非法出境到达缅甸并住宿于老街新锦江酒店红楼417房间。当日,栾XX将吴XX带至417房间,王X、孙X、张XX随即限制了吴XX人身自由,并要求吴XX清偿债务。次日,吴XX趁王X与栾XX在外讲话之机从房间窗户跳下,当场毙命。案发后,王X、孙X等逃逸,过程中张XX以搭救正在被关押于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执法处的和X为名,要求栾XX交予其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机关以张XX、王X、栾XX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吴XX的亲属吴迪以张XX、王X、栾XX非法限制吴XX人身自由,致使吴XX死亡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XX、王X、栾X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计383 735元。
张XX辩称:本人未参与非法限制吴XX人身自由并向其索取债务的行为,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对本人定罪处罚。
张XX的辩护人认为:首先,本案的在案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但是这些被告人供述尚达不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程度,因而不能据此认定张XX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其次,在主观上,张XX并无非法拘禁吴XX的犯罪故意;再次,张XX无拘禁行为。
王X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人没有异议。
栾XX的辩护人认为:栾XX在主观上没有预谋与张XX等通过限制吴XX人身自由方式索取债务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限制吴XX自由的行为。故栾XX并不构成犯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伙同他人将受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致其在逃跑过程中坠楼身亡,行为人在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同时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据此,行为人的行为可否以非法拘禁罪的从轻情节论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XX、王X、栾XX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吴XX,并致吴XX死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张XX积极参与预谋和拘禁吴XX;栾XX虽未参与实施犯罪,但其在主观上明知张XX等预谋拘禁吴XX以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而且在发现吴XX被拘禁后亦未采取有效的阻止措施;王X作为本案主犯,积极组织了犯罪活动,但其在被抓捕归案后与栾XX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由于王X、张XX、栾XX在案发后积极补偿吴XX的家属吴迪,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吴迪的谅解。故可依法对于王X、张XX、栾XX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栾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X、张XX、栾XX赔偿吴迪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十八万元;王X等三人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随案移交扣押张XX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用于民事赔偿,扣押栾XX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中十五万元用于民事赔偿,剩余十五万元退还栾XX,扣押的牌号为云AQA186红色东风雪铁龙C2型轿车一辆退还栾XX。
王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称:本人仅委托张XX代为向吴XX收取其所欠债务,并未同张XX预谋通过拘禁行为向吴XX索取债务;且本人并未参与限制吴XX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本人的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栾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称:对于王X等人非法拘禁吴XX一事,本人并未实际参与,故本人不构成犯罪;而且在王X归案后,本人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具有自首情节。
栾XX的辩护人认为:吴XX的死亡原因为跳楼自杀,而栾XX既未限制其自由,也未对其实施暴力;在案发后,栾XX亦积极参与赔偿;栾XX在案件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张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称:本人是接受王X与栾XX的唆使才帮助二人向吴XX索取债务的,本人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定罪部分和第四、五项;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量刑部分;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栾永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使用捆绑、禁闭、关押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能够依照自身意志自由对身体活动予以支配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捆绑、禁闭、关押或者其他手段将他人的人身自由剥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以捆绑、禁闭、关押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谓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认定犯罪事实后,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对于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行为人而言,一方面应当考虑损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实施犯罪时的年龄等《刑法》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考虑非法拘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使用的暴力程度、非法拘禁的时间长短、认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王X、张XX、栾XX以索要欠款为目的,非法将吴XX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吴XX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限制吴XX人身自由的行为,且三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X、张XX、栾XX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虽然产生吴XX死亡的后果,且该死亡后果确实与王X、张XX、栾XX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王X、张XX、栾XX在非法拘禁吴XX的过程中并未采取暴力,犯罪手段亦达不到恶劣的程度。而且,王X、张XX、栾XX在归案后皆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亦积极参与民事赔偿并取得吴XX亲属吴迪的谅解,再结合吴XX拖欠借款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故可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给予王X、张XX、栾XX较轻程度的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王X、栾XX、张XX非法拘禁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S1005023)
【案 号】 (2010)临中刑终字第23号
【罪 名】 非法拘禁罪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 P0915++187YNLC++0410C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