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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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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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领取交强险后不支付受害人的构成不当得利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6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08年8月12日,李某驾驶苏HBPXXX号轿车与孟某某驾驶的苏HYJ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赵某某(摩托车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苏HBPXXX号轿车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同年10月8日,孟某某、赵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人寿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孟某某12500元,赔偿赵某某7458.2元。2008年12月24日,李某从原告人寿公司处领取苏HBPXXX号轿车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9478.2元,但是,李某没有赔付给孟某某、赵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对人寿公司强制执行,2009年3月10日,法院从人寿公司账户上划拨了执行款项。后人寿公司以不当得利之诉将李某告上法庭。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机动车苏HBPXXX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李某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向原告人寿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人寿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李某赔偿保险金,但李某领取保险金后即负有向受害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李某将取得的保险金占为己有,致使人寿公司向受害人按法院判决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造成人寿公司损失,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人寿公司,判决被告李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人寿公司保险金19478.2元。

【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合法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是债产生的一项原因,不当得利的客观表现是“损人利己”,不当得利的产生可以因为人的行为,也可以因为自然事件。《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的成立有以下几个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如案例中李某取得了人寿公司19478.2元,不当得利包括取得财产权,取得使用权,债务减少或者消灭,或者是劳务、物的使用;2.另一方有损失,案例中人寿公司因李某的行为被法院强行划拨了执行款项,造成了公司的损失,“于自己有利,于他人无损”的事实,不构成不当得利;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财产的增加在于另一方财产的减少,或者一方财产的减少,使另一方的财产增加,李某因为占有人寿公司赔付给孟某某、赵某某的19478.2元,人寿公司财产被划拨;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的原因,即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没有当事人给对方增加财产的意思表示(如合同、协议),李某占有应该赔付给孟某某、赵某某的保险金19478.2元,属于没有任何合法原因。对于不当得利之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善意受益人(指不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仅于现存的利益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并不需要支付利息;2.恶意受益人(指明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可以是在受领财产之时,也可以是在受领财产之后),应该将现存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还应当予以赔偿。故案例中人寿公司有权主张李某返还保险金19478.2元并支付利息,但人寿公司仅要求返还本金,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