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公交车上秘密窃取被害人挎包内的钱包的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其他乘客轻微伤。行为人将被害人钱包脱离挎包,属于盗窃罪既遂。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行为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其他乘客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区别于转化前行为的新的犯罪,故应具有独立的既未遂标准,不能以转化前的盗窃既未遂标准代替转化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因行为人盗窃钱包的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被人发现,虽当场使用暴力,但最终未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故行为人属于抢劫未遂。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公交车 秘密窃取 抗拒抓捕 当场 暴力 轻微伤 盗窃罪既遂 转化型抢劫 既遂标准 抢劫未遂
【基本案情】
穆XX于2012年10月25日11时许在北京市483路公交车上秘密窃取该车乘客刘X挎包内的装有现金380元的钱包。被同车乘客邱X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穆XX当场使用暴力致邱X左面部、头前额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邱X受轻微伤。后穆XX被当场抓获。经查明,穆XX在犯本罪之前五年内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罪尚有罚金1 000元未执行完毕。
公诉机关以穆XX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实施盗窃行为,使被害人钱包脱离挎包,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与此同时,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其他乘客受伤,但最终并未成功逃脱的是否属于抢劫未遂。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穆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 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1 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4年,并处罚金9 000元。
宣判后,穆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关于抢劫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由此可知,行为人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包括转化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及后续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两者结合方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故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的应是复合行为,在犯罪转化后抢劫行为未进入实行阶段前,不能评价既遂与否。抢劫罪属于结果犯,故判断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行为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区别于转化前行为的新的犯罪,因而应具有独立的既未遂标准,不能以转化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既未遂标准代替转化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即属抢劫罪既遂。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亦应以发生财物被劫取或造成轻伤以上侵害的标准。行为人既未劫取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属抢劫罪未遂。
具体到本案中,穆XX在公交车上秘密窃取乘客刘X钱包的行为被邱X发现后,穆XX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邱X轻微伤。穆XX在公交上扒窃,将被害人刘X钱包掏离其挎包,属于盗窃罪既遂。穆XX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邱X轻微伤。由于穆XX盗窃钱包的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其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被他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但最终钱包并未脱离被害人刘X的控制,穆XX未劫取到财物,且只致邱X轻微伤即被当场抓获。因此,穆XX虽然构成盗窃罪既遂,但在转化为抢劫罪的过程中,未能劫取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故穆XX属于抢劫未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穆XX抢劫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成立要件·实质要件 (G080201042)
【案 号】 (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4期(总第673期)收录
【检 索 码】 P0916++224BJ++DC0313C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穆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