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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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予补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0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2005年4月史某与楼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前,史某因生意亏损欠债36000元。同年12月,史某按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借款。2008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纠纷,楼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史某另外补偿共同财产16000元。诉讼中,史某同意离婚,但对楼某要求给付16000元的诉讼请求认为不合理,不同意给付。

[分歧]

法院审理中,对于女方提出的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其理由:(一)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处理共同债务时,应以审理时情况的来考虑,如果此时存在的债务应予处理,已经偿还的债务不应再予以处理。(二)夫妻双方结婚后的财产已经混同,此种清偿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一旦完成,夫妻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女方提出的诉求,从法律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夫妻外部的共同债务问题,如果允许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不予追偿或补偿,无异等于支持用配偶的财产代债务人还债,这对债务人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其理由:(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夫妻双方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若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婚前个人所欠债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如果一旦离婚,夫妻另一方可向对方追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