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6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原告陈某某(男)与被告朱某(女)原系表兄妹关系,后双方于1989年4月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2008年6月,原告以与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近20年,且生育子女,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本案中,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之列,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同居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而本案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之列,并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因而,双方虽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近20年,但仍不构成事实婚姻。

其次,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构成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而本案原、被告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故不构成无效婚姻。

综上,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不构成事实婚姻,也不构成无效婚姻,因而,对原、被告之间这种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又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