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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网吧工作人员向收银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93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不间断地采取向单位及其他单位收银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删除、修改收银数据,将多余钱款占为己有。行为人虽具备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但其该身份仅为犯罪手段,且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多家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并非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或计算机系统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  词】

刑事 盗窃 工作人员 单位 收银 服务器 木马程序 删除数据 修改数据 犯罪手段 财产所有权 管理制度 所有人 使用人 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

XX20109月至伊时代网吧从事网吧管理员工作。XX在担任该网吧管理员期间,通过QQ聊天软件与某网络黑客取得联系。因该黑客的“PUBWIN收银伴侣”木马程序可以对网吧服务器进行远程操作,且能删除或修改网吧服务器数据,XX遂向其购买了该程序,并通过梦园网吧的网管将该程序植入到梦园网吧的服务器内,且策动网吧收银员XX,采用某黑客远程操控的方式,对网吧的每日收银数据进行修改,再将实际收取的多余钱款窃取后私分。XX等人(XXXXXXXXXXX)和管浩祥、管林芸、张婷婷(均另案处理)等人自20109月至案发期间系不同网吧的网管、收银员,上述人员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修改、删除网吧收银数据,秘密窃取梦园网吧、伊时代网吧、辉煌一族网吧、浪漫一族网吧、新天空网吧、蓝迪网吧、合生源网吧等七家网吧的财物,数额巨大。

2012211日,XX等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XX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采取向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收银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删除及修改收银数据,将多余钱款占为己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宣判后,XX等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对一行为构成上述何种罪名应综合进行考虑。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此不同于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职务侵占罪,但单位工作人员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并非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反复窃取包括其工作单位在内的多家单位财物,其在单位享有的职务仅为犯罪手段,则即使其系单位的工作人员,亦应将其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此外,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与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盗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应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认定。

行为人系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人在包括其工作单位的多家单位收服务器安装木马程序,修改、删除收银数据,并将实际收取的钱款中多余部分秘密窃取,占为己有。虽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利用了其工作人员便利,但其行为足以表明其工作人员身份仅为犯罪手段,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多家单位对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制度或系统所有人与用户的合法权益。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XXXXXXXX盗窃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本罪与相关犯罪·与职务侵占罪 (S040207061)

【案    号】 (2012)甬镇刑初字第390

【罪    名】 盗窃罪

【判决日期】 20121029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总第86)收录

【检  码】 P0916++225ZJNBZH0312C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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