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非暴力绑架行为之定性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2015-10-20

[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2007年9月的某日,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李某欣然同意。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2007年9月14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李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与王A联系,声称王B已被绑架,要求王A必须于当晚十点前支付2万元,否则将撕票。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李二人通过控制被害人儿子的方式,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李二人通过虚构已经绑架了被害人儿子这一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李二人通过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相信其子已被绑架,并且威胁被害人,如果不支付赎金,将对其子不利,被害人基于担心其子安危的原因而向王李二人支付2万元。王李二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王某与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中,王李二人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绑架行为有所不同,我们称之为“文绑”。这种“文绑”与绑架罪的形式要件极为相似,而它与绑架罪唯一的区别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则应定绑架罪。而在本案中,王某实际上并未控制王B,而只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其“自愿”留在网吧,王B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当然,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王B想要回家,而王某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网吧,则应定绑架罪。

第二,王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王李二人为了索取赎金,向王A发出将对王B实行撕票的威胁,使王A心生恐惧,并基于这种心理而向王李二人支付2万元。王李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本案中王李二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本案中,王李二人谎称已经绑架王B,王A信以为真,基于自己儿子被绑架的事实,而决定向绑匪支付2万元。王李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因此,本案中王李二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依据刑法通说,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尽管两罪的起点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结合本案中所涉及的金额(2万元),在敲诈勒索罪中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10年有期徒刑;而在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一般要求为3万元以上。因此,在本案中,考虑到涉案金额为2万元,敲诈勒索罪相较于诈骗罪而言属于重罪,王李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并在3-10年有期徒刑这一幅度内裁量刑罚。

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