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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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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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借条部分缺失是否影响其证明效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7次举报
2015-10-20

何某在某电器有限公司承包桥架车间,姚某在该公司承包胶木二车间,2001年何某通过某电器有限公司向姚某转帐30000元作为姚某向何某的借款,姚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按照月息0.8%计算。自2001年起计算至2007年,何某、姚某每年都进行结算,2007年7月姚某向何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何某先生现金伍万玖仟伍佰正(59500元),按月1分2厘利息计算。特此条为凭。(之前的还款都已减去)”。后姚某陆续向何某还款19000元。姚某于2001年10月31日向某电器有限公司转账30000元。何某诉称,姚某于2007年7月2日向何某借款595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2厘(1.2%)计算。后姚某还款19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何某请求姚某偿还借款40500元以及利息39151元。姚某辩称,2007年的借条,系姚某误以为2001年其未通过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何某30000元而出具的。姚某发现已转账后,在该借条右下角载明“再还2000元,此条作废”。何某人为将该借条右下角撕毁,该份证据由何某保存,何某能提供而不提供,应作出对何某不利的解释。姚某申请对2007年姚某出具给何某的该份借条右下角被撕毁是否系人为故意撕毁进行司法鉴定。且此债务已全部还清。姚某请求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2007年,由姚某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现缺失了1/8以上,甚至连落款处的日期已无法看清,该借条作为证据,至少是不完整的。2007年的借条,何某称经结算后由姚某出具,但是,如何结转的?何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案原告证据不足,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证据不足,原告起诉证据充分,应当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何某提交的由姚某于2007年7月出具的借条,虽然在借条的右下角有约1/8的页面缺失,但该借条上,关于债权债务的记载明确、具体、完整。该借条1/8右下角页面的缺失,不影响该借条的证明效力。该借条能够证明何某与姚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姚某称,1996年姚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至2007年7月,姚某出具59500元的借条时,忘记扣减已还的3万元。何某称,1995年或1996年姚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至2007年7月2日双方结算,姚某尚欠59500元,因此,姚某出具了59500元的借条。姚某和何某的陈述,可以证明,2007年7月何某与姚某就2007年7月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重新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姚某出具借条给何某,确认姚某欠何某59500元)。2007年7月的借条,产生的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何某和姚某均不能提供对方认可的结算明细的情形下,何某依据2007年7月的借条,向姚某主张债权,证据已经充分。姚某关于“59500元中,应当扣减已还的3万元”的抗辩主张,证据并不充分,不予支持。再次,2007年7月,姚某欠何某59500元,后陆续还款19000元,姚某尚欠40500元。姚某与何某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分2厘,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姚某应给付何某人民币40500元及相应利息。

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