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其在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被动供述的,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不认定为自首。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故意杀人 死刑复核 合理怀疑 有针对性 盘问 自首
【基本案情】
李X龙及蔡X星因经济拮据而预谋抢劫作案,此后找到蔡X涛,邀请其参与抢劫作案。李X龙预谋抢劫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王XX,并通知蔡X星、蔡X涛。三人购买了透明胶带、尼龙绳、镐把等作案工具。李X龙以其购买保险为由,将被害人王XX骗至其所在出租房内,蔡X星、蔡X涛对王XX实施捆绑。三人抢得王XX携带的现金六百元及奥克斯牌M860型手机一部(价值579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内有现金4 482.02元),之后三人杀人灭口并抛尸。经法医鉴定,王XX系被他人使用绳索勒颈并捂闷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公安机关针对王XX为李X龙办理保险业务而失踪的问题,对李X龙进行询问。询问初,李X龙未供述犯罪事实,言语含糊,自相矛盾。在公安人员的反复追问下,李X龙无合理解释,被迫供述了伙同蔡X星、蔡X涛杀害王XX并抛尸的犯罪事实,指认了抛尸现场,并提供蔡X星、蔡X涛的联系方式和去向。嗣后,公安机关将蔡X星、蔡X涛抓获。
公诉机关以李X龙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盘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X龙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判决,决定对李X龙执行死刑。
李X龙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对故意杀人的过程认定不清,且其系自首,原审未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李X龙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李X龙的死刑判决,决定对李X龙执行死刑。
【审判规则评析】
李X龙为谋取财物,纠集蔡X星、蔡X涛,诱骗被害人至其住所,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此后为灭口,故意杀人并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且,李X龙系提起犯意、组织、指挥者,系抢劫及杀人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龙因合理怀疑而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李X龙在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被迫供述了犯罪事实,不认定其行为为自首,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龙、蔡X星抢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自首·不构成自首情形 (G1202010623)
【案 号】 (2011)刑一复19239823号
【罪 名】 死刑复核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总第635期)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