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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安机关有针对性盘问后的供述不认定为自首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40次举报

【审判规则】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其在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被动供述的,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不认定为自首。 

【关  词】

刑事 抢劫 故意杀人 死刑复核 合理怀疑 有针对性 盘问 自首

【基本案情】

XX星因经济拮据而预谋抢劫作案,此后找到X涛,邀请其参与抢劫作案。X预谋抢劫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XX,并通知X星、X涛。三人购买了透明胶带、尼龙绳、镐把等作案工具。X以其购买保险为由,将被害人XX骗至其所在出租房内,X星、X涛对XX实施捆绑。三人抢得XX携带的现金六百元及奥克斯牌M860型手机一部(价值579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内有现金4 482.02元),之后三人杀人灭口并抛尸。经法医鉴定,XX系被他人使用绳索勒颈并捂闷口鼻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公安机关针对XXX办理保险业务而失踪的问题,对X进行询问。询问初,X未供述犯罪事实,言语含糊,自相矛盾。在公安人员的反复追问下,X无合理解释,被迫供述了伙同X星、X涛杀害XX并抛尸的犯罪事实,指认了抛尸现场,并提供X星、X涛的联系方式和去向。嗣后,公安机关将X星、X涛抓获。

公诉机关以X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怀疑而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盘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判决,决定对X执行死刑。

X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对故意杀人的过程认定不清,且其系自首,原审未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X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X的死刑判决,决定对X执行死刑。

【审判规则评析】

X为谋取财物,纠集X星、X涛,诱骗被害人至其住所,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此后为灭口,故意杀人并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而且,X系提起犯意、组织、指挥者,系抢劫及杀人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X因合理怀疑而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盘问时,X在难以脱离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被迫供述了犯罪事实,不认定其行为为自首,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星抢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自首·不构成自首情形 (G1202010623)

【案    号】 (2011)刑一复19239823

【罪    名】 死刑复核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总第635)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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