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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为抢劫而骗租出租车并杀害出租车司机的应予严惩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28次举报

【审判规则】

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多次抢劫犯罪中,其均系于骗租出租车后,采用勒颈的方式将出租车司机杀害、抛尸,并取得司机财物。因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对该行为人应当予以严惩,即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  词】

刑事 抢劫 死刑复核 非法占有 财物 目的 骗租 出租车 犯罪方式 杀害 抛尸 犯罪性质 犯罪手段 社会危害 严惩 死刑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20101027日,XXXX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实施抢劫。当日,XXXX持绿色尼龙绳至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以前往西平县出山镇医院接病人为由,要求XX驾驶价值34 960元的豫QT2200号长安羚羊牌出租车送其前往该医院。当车辆行驶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的一处农田土路时,XXXX使用携带的绿色尼龙绳勒住XX颈部,并向其索要钱财。XX最终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XX因担心XX未死亡,遂将绿色尼龙绳紧系于XX颈部。XXXX在从XX身上取得现金240余元以及价值138元的诺基亚牌手机,并共同将XX的尸体抛至路边的沟壑内后,驾车逃离现场。嗣后,XXXXXX的诺基亚牌手机以及豫QT2200号出租车丢弃。

次月1日,XXXX经商议后决定再次共同实施抢劫。同日,XXXX持白色尼龙绳至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广场,向出租车司机XX谎称前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运送鸡毛,要求XX驾驶价值33 600元的长安之星牌面包车送其前往目的地。当车辆行驶至龙城镇西刘村村西时,XXXX先后使用白色尼龙绳猛勒XX的颈部,最终造成XX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后,XX为防止XX未完全死亡,再次将白色尼龙绳紧系于XX颈部。事后,XXXX取得XX身上的720余元现金、价值623元的三星牌手机以及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因出售长安之星牌面包车未果,XXXX遂将该车丢弃。

公诉机关以XXXX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骗租出租车后,采用勒颈的方式将出租车司机杀害、抛尸,并取得司机财物的,应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XXXX死刑。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XXXX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抢劫,采用勒颈的残忍手段将XXXX杀害并抛尸,以此获取财物。二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以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并取得财物的行为,二者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XXXX均起主要作用,依据我国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二者均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在二次抢劫犯罪中,XXXX均系使用首先杀害被害人、再劫取财物的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抢劫数额巨大,故二者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应当对XXXX予以严惩,即以抢劫罪判处二者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XX抢劫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客观行为·抢劫(G1101050105014)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2013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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