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多次抢劫犯罪中,其均系于骗租出租车后,采用勒颈的方式将出租车司机杀害、抛尸,并取得司机财物。因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对该行为人应当予以严惩,即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死刑复核 非法占有 财物 目的 骗租 出租车 犯罪方式 杀害 抛尸 犯罪性质 犯罪手段 社会危害 严惩 死刑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7日,赵XX与苗XX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实施抢劫。当日,赵XX、苗XX持绿色尼龙绳至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以前往西平县出山镇医院接病人为由,要求武XX驾驶价值34 960元的豫QT2200号长安羚羊牌出租车送其前往该医院。当车辆行驶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的一处农田土路时,赵XX、苗XX使用携带的绿色尼龙绳勒住武XX颈部,并向其索要钱财。武XX最终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赵XX因担心武XX未死亡,遂将绿色尼龙绳紧系于武XX颈部。赵XX、苗XX在从武XX身上取得现金240余元以及价值138元的诺基亚牌手机,并共同将武XX的尸体抛至路边的沟壑内后,驾车逃离现场。嗣后,赵XX、苗XX将武XX的诺基亚牌手机以及豫QT2200号出租车丢弃。
次月1日,赵XX、苗XX经商议后决定再次共同实施抢劫。同日,赵XX、苗XX持白色尼龙绳至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广场,向出租车司机王XX谎称前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运送鸡毛,要求王XX驾驶价值33 600元的长安之星牌面包车送其前往目的地。当车辆行驶至龙城镇西刘村村西时,苗XX、赵XX先后使用白色尼龙绳猛勒王XX的颈部,最终造成王XX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后,赵XX为防止王XX未完全死亡,再次将白色尼龙绳紧系于王XX颈部。事后,赵XX、苗XX取得王XX身上的720余元现金、价值623元的三星牌手机以及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因出售长安之星牌面包车未果,赵XX、苗XX遂将该车丢弃。
公诉机关以赵XX、苗XX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骗租出租车后,采用勒颈的方式将出租车司机杀害、抛尸,并取得司机财物的,应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赵XX、苗XX死刑。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XX、苗XX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抢劫,采用勒颈的残忍手段将武XX、王XX杀害并抛尸,以此获取财物。二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以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并取得财物的行为,二者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赵XX、苗XX均起主要作用,依据我国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二者均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在二次抢劫犯罪中,赵XX、苗XX均系使用首先杀害被害人、再劫取财物的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抢劫数额巨大,故二者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赵XX、苗XX予以严惩,即以抢劫罪判处二者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赵XX、苗XX抢劫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客观行为·抢劫(G1101050105014)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201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