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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对股东仍有约束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75次举报

【审判规则】

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内部之间构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要约与承诺,即使该章程未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仍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同时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的约定构成股东对公司的承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与该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其他公司,应依据章程规定视为该股东放弃股东权利。此时该股东无权以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为由抗辩。 

【关  词】

民事 股东资格确认 股东 签署 公司章程 意思表示 要约 承诺 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约束力 主营业务 放弃股东权利

【基本案情】

XXXXXX共同签署了电研公司(北京电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三人每人出资七万元设立电研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二十一万元;股东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不得另外成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何业务的合同外签至任何其他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股东权利,按原出资款退回出资。该份章程未在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XXXXXX签署了公司项目确认单,该单中载明了公司的项目名称、金额、未付款额、三人的市场提成、到款比例、三人的实发金额。同月,XXXX签订一份关于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意见,约定股东所有者权益确定为288万元,XX应得九十六万元,同年85日支付二十五万元,此后待项目回款后,按到账情况支付。200693日,XXXXXX共同签订一份项目奖金和股东所有者权益执行方案,其中包括,股东所有者权益执行方案,股东所有者权益确定为每人九十六万元,前提条件是股东获得第一笔款后马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所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分配需按照八十九万的20%扣税,公司提供完税证明。同年1113日,XX与陈奇出资设立电研南瑞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五十万元,XX为公司经理,从事电力设计咨询业务。

2007313日,XXXX、宋晓辉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约定XX将其在电研公司2.8万元的出资转让给XX、将其在电研公司的4.2万元出资转让给宋晓辉。同年717日,XXXX发送邮件,确认其收到七十八万余元的付款。

XX以股权转让关系有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XX名下所持有的电研公司的股权为本人所有。

XX辩称:其与XX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

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但该章程未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与该公司业务相似的其他公司,对其是否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视为其放弃股东权利。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丧失电研公司股东的资格。

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股东从公司取回全部所有者权益金的行为,系股东撤回出资的行为。XX在电研公司已无任何认缴、实缴的出资,失去了作为股东的基础。公司章程规定,如股东另外成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股东权利,按原出资额退回出资。现有证据证明,XX与陈奇设立了其他公司,该公司与电研公司的主营业务相似,XX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按照本公司上述章程的规定,应按照XX自动放弃本公司股东权利处理。本公司章程虽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但并不因此失去对股东内部的约束力。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内部之间构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要约与承诺,该章程的该条款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股东而言,具有约束力,且其中关于股东义务的约定构成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现本公司依据其本公司章程的该项条款对其股东提起股权确认诉讼,XX以该章程未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为由抗辩其在该章程中的承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

针对双方所理解的股东撤回出资以及股东撤回出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出资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一股东而言,其是否实缴出资,不直接影响其依章程而享有的股东资格。此外,股东放弃其对出资的认缴,应征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经法定程序认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北京电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公司法·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效力·股东违反章程 (C010404011)

【案    号】 (2010)一中民终字第10133

【案    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权威公布】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公司纠纷》收录

【检  码】 B0108242++BJYZ++0410D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人】 X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北京电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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