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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经他人纠集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致人死亡属于从犯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142次举报

【审判规则】  

数名行为人因同案犯纠集,为同案犯报复他人,而后将被害人误认为与同案犯发生冲突之人,便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数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但数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对同案犯的犯罪意图表示服从,对犯罪结果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数名行为人属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同案犯 报复 实施暴力 死亡 共同犯罪 从属地位 犯罪意图 犯罪结果 从犯

【基本案情】

二名成年人于2010年3月驾驶摩托车期间,与四名外省男子发生纠纷,该二名成年人为报复对方,纠集莫XX、庄X、陈X等十三人帮助。莫XX、庄X等十三人驾乘六辆摩托车,携带木棒等工具寻找上述四名外省男子。当日,莫XX等十三人发现吴X与另一名男子,吴X当时手持刀具,莫XX等十三人遂认定吴X等人系莫XX等人寻找的外省男子,便开始追打吴X,吴X被莫XX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被送至医院,最终吴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莫XX、庄X、陈X均未满十八周岁。

公诉机关以莫XX、庄X、陈X犯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数名行为人受同案犯所托,为同案犯报复他人,数名行为人将被害人误认为与同案犯发生冲突之人,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数名行为人是否属于从犯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莫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庄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构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即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

数名行为人因同案犯纠集,为同案犯报复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外出寻找与同案犯发生冲突的数人。而后,数名行为人发现手持刀具的被害人,数名行为人即将被害人误认为与同案犯发生冲突之人,便开始追打被害人,被害人逃离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数名行为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数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同案犯的地位,行为人系基于同案犯的纠集实施犯罪,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服从,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故应认定数名行为人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庄X、陈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按作用不同分类·从犯 (G090502023)

【罪    名】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码】P0815++182GDCZ++0312B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XX 庄X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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