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轻伤,属于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定聚众斗殴罪;但致人重伤时,依据伤害故意及其他犯罪情节,应定故意伤害罪。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轻伤 想象竞合 重伤 故意 犯罪情节
【基本案情】
王XX曾系杭州市服装厂员工,其因工资结算时间问题与厂方发生矛盾。在厂方对未付工资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王XX打电话与卞XX商定晚上纠集人员到该服装厂强行讨要工资,若厂方再不支付就殴打厂方人员。当晚,王XX、卞XX分别纠集了方XX等人携带砍刀、匕首及铁棒等凶器赶往服装厂。途中沈XX、卞XX、王XX等人先后提出趁人多势众之机多讨要几千元,如果讨不到就动手打人。因讨要工资未果,王XX、卞XX、沈XX、段XX、肖XX、段X建、夏XX、赵X及方XX等十余人便手持砍刀、铁棒、匕首,推倒工厂大门,冲入厂内对该厂员工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沈XX用砍刀将该厂员工牛保付砍伤。经鉴定,牛保付系遭锐器致伤左上肢,致左前臂中远部完全离断,构成重伤;瞿XX左侧第9根肋骨骨折,对位对线佳,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王XX、卞XX、沈XX、段XX、肖XX、段X建、夏XX、赵X、方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与厂方发生矛盾,纠集人员至工厂讨要工资未果,遂对工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使工厂人员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不同程度损害的,应否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XX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
方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不当;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罪不能包容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后果。方XX及王XX、卞XX、沈XX、段XX、肖XX、段X建、夏XX、赵X伙同他人暴力索要工资,属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其明知使用砍刀、匕首、铁棒等工具打人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仍使用上述工具打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XX、沈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卞XX及方XX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方XX及王XX、卞XX、沈XX、段XX、肖XX、段X建、夏XX、赵X使用刀具、匕首等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方XX等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 (S100403013)
【案 号】(2009)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罪 名】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06期(总第593期)收录
【检 索 码】P0815++182ZJHZ++0409C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