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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应属故意伤害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59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轻伤,属于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定聚众斗殴罪;但致人重伤时,依据伤害故意及其他犯罪情节,应定故意伤害罪。 

【关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轻伤 想象竞合 重伤 故意 犯罪情节

【基本案情】

XX曾系杭州市服装厂员工,其因工资结算时间问题与厂方发生矛盾。在厂方对未付工资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XX打电话与XX商定晚上纠集人员到该服装厂强行讨要工资,若厂方再不支付就殴打厂方人员。当晚,XXXX分别纠集了XX等人携带砍刀、匕首及铁棒等凶器赶往服装厂。途中XXXXXX等人先后提出趁人多势众之机多讨要几千元,如果讨不到就动手打人。因讨要工资未果,XXXXXXXXXXX建XXXXX等十余人便手持砍刀、铁棒、匕首,推倒工厂大门,冲入厂内对该厂员工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XX用砍刀将该厂员工牛保付砍伤。经鉴定,牛保付系遭锐器致伤左上肢,致左前臂中远部完全离断,构成重伤;XX左侧第9根肋骨骨折,对位对线佳,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XXXXXXXXXXX建XXX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与厂方发生矛盾,纠集人员至工厂讨要工资未果,遂对工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使工厂人员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不同程度损害的,应否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

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不当;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罪不能包容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后果。XXXXXXXXXXXXX建XXX伙同他人暴力索要工资,属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其明知使用砍刀、匕首、铁棒等工具打人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仍使用上述工具打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XXXX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XXXXXXXXXXXXX建XXX使用刀具、匕首等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等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 (S100403013)

【案    号】(2009)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罪    名】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06期(总第593期)收录

【检  码】P0815++182ZJHZ++0409C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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