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经营者为解决纠纷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反映情况,主观上无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客观上未使用不当言辞,不构成商业诋毁。但经营者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发送的函件中作出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否定性描述,而且指称竞争对手为侵权人,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反映情况的范畴,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关 键 词】
民事 商业诋毁 经营者 职能部门 行业协会 函件 反映情况 竞争对手 产品 重大安全隐患 否定性描述 侵权人 商业信誉
【基本案情】
宣达公司(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奥格利公司(上海奥格利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材料、化工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以及化工环保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等。孟莫克公司主要经营硫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供应及服务,拥有较先进的热回收系统技术(HRS)。孟山都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系由美国孟山都公司在中国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忠盛公司系宣达公司、奥格利公司客户。嗣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宣达公司、奥格利公司。随后,孟山都公司撤回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孟莫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孟莫克公司等委托律师向忠盛公司股东发送律师函,称宣达公司、奥格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奥格利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孟莫克公司等还委托律师向其他相关方发送信函,称宣达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并非常可能在诉讼中败诉。
宣达公司以孟莫克公司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其商业信誉,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禁止孟莫克公司等的诋毁行为并公开消除影响;孟莫克公司与孟山都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孟莫克公司辩称:其并未捏造虚伪事实,同时其未在公众中公布或扩散,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
经营者在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向监督部门发函指称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举报行为超出正常反映情况,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停止损害宣达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声明以消除影响;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赔偿宣达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宣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所谓商业诋毁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贬损竞争对手,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损害其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宣达公司以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诉讼请求事由系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曾以宣达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向另案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另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以及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孟莫克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案件”函件。对此另案法院虽然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但并无证据证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的诉讼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或者不正当性。因而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另案起诉不构成商业诋毁。但是,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作为宣达公司的竞争对手向宣达公司的客户及其他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发送函件,函件内容除了孟莫克公司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外,还包括了奥格利公司向忠盛项目提供的DWHS技术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宣达公司系被诉至法院的“侵权者”等内容。若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系基于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发送函件,并且函件内容无诋毁竞争对手的言辞,据此其不构成商业诋毁,但孟莫克公司、孟山都公司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忠盛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否定性表述,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反映问题的范围,会对宣达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损害宣达公司的商业信誉。孟莫克公司等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宣达公司的商业诋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诋毁商誉行为·表现形态·向监督部门捏造虚伪事实(C020401022)
【案 号】 (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
【案 由】 商业诋毁纠纷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检 索 码】 B1305164++SHYZ++0309B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 告】 孟莫克公司 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