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责任划分指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责任划分,而非多名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多名加害人之间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但若受害方无过错、无责任,则应认定加害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罪的两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两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但受害方并无过错,因此对于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应认定作为加害方的行为人负全部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 键 词】
刑事 交通肇事 责任划分 加害方 受害方 同等责任 过错 全部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超速行驶 交通事故 死亡 受伤 特别恶劣情节
【基本案情】
郝X泼于2012年2月7日驾驶出租车,行至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时,与周X训所驾驶的福克斯轿车发生擦剐,经协商,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即郝X泼带周X训至理赔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理赔中心)进行定损理赔。心怀怨气的郝X泼带周X训绕道向渝中区行驶。当天下午三时左右,在限速50公里每小时的路上,郝X泼、周X训驾驶各自的车辆分别以70公里、80公里的时速行驶,当两车行至江北区观音桥下穿道往渝中区方向出口处时,周X训驾驶车辆的左侧擦剐、碰撞了郝X泼驾驶车辆的右侧,两车因此失控,并穿越了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此时,聂XX驾驶的奥迪车从逆向正常行驶,郝X泼驾驶的车辆与该奥迪车相撞后,冲上人行横道,与行走在人行横道的张XX、杨X、廖XX、杨XX、杨X铭、叶XX、秦XX等七人发生碰撞;周X训驾驶的车辆则与逆向行驶的喻X驾驶的轿车相撞,喻X、张X1、张X文、张X2、余X以及周X训等六人因此受伤。
上述人员中,张XX当场死亡,杨X、张X文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杨X、张XX的死亡原因为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张X文的死亡原因为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喻X构成轻伤。警察支队(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周X训、郝X泼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的认定。经查,郝X泼、周X训在事故发生后均拨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次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以郝X泼、周X训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两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受害方无过错,则两行为人作为加害方是否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郝X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周X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周X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同等责任”是指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责任同等,造成交通事故的多方之间负同等责任,但受害方对于交通事故无过错的,应将交通事故加害方视为一个整体,对事故负完全责任。
就本案而言,郝X泼与周X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发生车辆碰撞,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虽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郝X泼与周X训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但该“同等责任”系就郝X泼与周X训之间责任的划分而言的。郝X泼与周X训均为加害人,相对于无过错的被害人而言,郝X泼与周X训对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即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故应对判处二人在三年以上七年的有期徒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周X训、郝X泼交通肇事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客观后果·负完全、主要责任·存在严重情形 (S07050203022)
【案 号】 (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93号
【罪 名】 交通肇事罪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3日刊载
【检 索 码】 P0613+++49CQYZ++0413C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周X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