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因一时冲动而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行为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行为人可适用缓刑。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高中生 重伤 未成年人 社会危害性 悔罪表现 赔偿损失 谅解 缓刑
【基本案情】
赵XX与李XX均就读于河南省驻马店市XX高中,二人系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赵XX与李XX因日常小事发生矛盾。为此,赵XX于两日后持水果刀将李XX捅伤,事故发生地点为教室。李XX因腹部受捅刺而致脾破裂被摘除,此外,其肝、胃亦破裂。李XX的上述损伤被鉴定为重伤。赵XX亲属在案发后,积极向李XX赔偿经济损失,且李XX本人及其亲属对赵XX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以赵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院对赵XX作出社会调查,得出的结论为赵XX的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其所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仅为一时冲动,且赵XX在庭审中了解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悔罪。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高中生,因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冲动之下致被害人重伤,但其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能否对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赵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行为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产生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事处罚。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十四岁以上的自然人,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应在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减轻或从轻处罚,若行为人的社会罪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则可对其适用缓刑。
行为人与被害人系同学,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行为人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行为人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故其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处罚。但因行为人系未成年人,故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行为人的在校表现一直较好,系因一时冲动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行为人处从轻或减轻判决外,还可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七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赵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缓刑·适用条件 (G1202040130)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索 码】 P0815++182HAZMYC0312B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