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因医疗纠纷,明知击打他人会使他人受伤,仍故意实施该行为的,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行为人实施击打他人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伤系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据此应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害罪加重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刑事责任能力 医疗纠纷 故意 击打 健康权 明知 犯罪构成 重伤 加重处罚
【基本案情】
李X的父亲因病在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期间,因治疗无效死亡。李X及其家属对南京市第一医院的治疗结果和赔偿不满,于2012年10月7日,与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生袁XX等人调解协商。但因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激化。李X遂以拳头击打医生袁XX,致该医生的面部和头部受到损害。经鉴定,袁XX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击打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情节严重,致他人重伤的,应否以故意伤害罪加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轻伤、重伤或死亡。其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行为人与受害人就医疗纠纷问题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使其重伤,情节严重。行为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他人实施了击打行为,明知他人身体健康会因其行为遭受损害,而仍为之,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殴打受害人,使其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综上,应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加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李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情形·致人重伤 (S1004040111)
【案 号】 (2013)秦刑初字第119号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6月24日)
【检 索 码】 P0815++182JSNJQH0313B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李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