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系赌博网站,却为其资金流环节提供结算服务,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故意,且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开设赌场 赌博网站 资金流环节 结算服务 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 分工 帮助犯 从犯
【基本案情】
萧XX具有马来西亚国籍,系珠谷中城公司(海谷中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在负责谷该公司经营、管理期间,指使谷中城公司市场部员工李XX、谢XX与乐天堂赌博网站联系,签订了资金支付服务合同。同时,萧XX指使谷中城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饶X等人通过“Ecapay”系统,利用该公司管理的在快钱公司中开设的“merchant@mudvc.com”等五个账户,为该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据查,“Ecapay”系统账户中进账达六千五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萧XX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明知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且在开设赌场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并从中获利,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萧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宣判后,萧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开设”作广义的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与传统的实体赌场不同,网上开设赌场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以现代科技为依托建立虚拟场所,通过数字信息交流,组织赌博活动。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整个流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信息流环节,即赌博网站网址、赔率等招赌信息的发布、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银行账户等支付手段信息的确认、投注信息的上传与接收、赌博输赢结果的公布等;二是资金流环节,即利用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进行赌资的收支结算活动。本案中,萧XX明知“乐天堂”网站是赌博网站而在资金流环节提供服务,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上共同犯罪理论,萧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赌场交易提供结算业务,系帮助犯,系从犯。萧XX具有马来西亚国籍,根据属地原则,其犯罪实施地在我国,对我国境内的刑事犯罪具有管辖权,其不具有外交豁免权,因此追求其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萧XX开设赌场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S0802062)
【罪 名】 开设赌场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收录
【检 索 码】 P1017+1272JSSZ++0311C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萧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