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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31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系赌博网站,却为其资金流环节提供结算服务,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故意,且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关  词】 

刑事 开设赌场 赌博网站 资金流环节 结算服务 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 分工 帮助犯 从犯 

【基本案情】 

XX具有马来西亚国籍,系珠谷中城公司(海谷中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在负责谷该公司经营、管理期间,指使谷中城公司市场部员工李XX、谢XX与乐天堂赌博网站联系,签订了资金支付服务合同。同时,萧XX指使谷中城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饶X等人通过Ecapay”系统,利用该公司管理的在快钱公司中开设的“merchant@mudvccom”等五个账户,为该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据查,“Ecapay”系统账户中进账达六千五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萧XX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明知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且在开设赌场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并从中获利,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萧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宣判后,萧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开设”作广义的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与传统的实体赌场不同,网上开设赌场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以现代科技为依托建立虚拟场所,通过数字信息交流,组织赌博活动。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整个流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信息流环节,即赌博网站网址、赔率等招赌信息的发布、参赌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银行账户等支付手段信息的确认、投注信息的上传与接收、赌博输赢结果的公布等;二是资金流环节,即利用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进行赌资的收支结算活动。本案中,XX明知“乐天堂”网站是赌博网站而在资金流环节提供服务,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承担了一定的分工,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上共同犯罪理论,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赌场交易提供结算业务,系帮助犯,系从犯。萧XX具有马来西亚国籍,根据属地原则,其犯罪实施地在我国,对我国境内的刑事犯罪具有管辖权,其不具有外交豁免权,因此追求其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开设赌场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S0802062)

【罪    名】 开设赌场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总第87)收录

【检  码】 P1017+1272JSSZ++0311C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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