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医务人员已履行职责义务,及时通知行为人其亲属的死亡信息,而行为人对医务人员的履职行为不满,以未能见到亲属最后一面为由,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吵闹,影响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医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属于其所属职业上的义务,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医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并未超过社会普遍承受范围,一般公众在相同情形下不会实施殴打行为,其通知行为与行为人的殴打闹事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医务人员的履职行为不具有过错,行为人不能因此从轻减轻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刑罚裁量 寻衅滋事 被害人过错 医患纠纷 医务人员 通知义务 因果关系社会相当性 公序良俗 道义不适当性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罗XX的祖母在广医二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情恶化,医务人员随即电话通知其亲属到达医院并让其亲属在ICU病房外等待其祖母的抢救结果。当日上午9时34分,罗XX的祖母因抢救无效死亡,主治医生于9时35分将病人的死亡信息告知其家属。罗XX以医生通知不及时致其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与其他亲属集体涌入ICU病房旁的医生休息室,将熊XX逼到墙角进行谩骂,并带头殴打熊XX,双方发生冲突,熊XX被罗XX殴打致左侧鼻骨凹陷骨折。经鉴定,熊XX与谢XX均构成轻微伤。在此过程中,罗XX亦受轻微伤。事后,由于罗XX家属仍聚集在ICU处吵闹,医院于16时20分才将死者遗体送至太平间。
熊XX和谢XX均在该院接受治疗期间,熊XX共计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9 079.2元及陪护费770元,医嘱要求静养二个月。熊XX于2012年收入为人民币237 148.2元,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19 762.35元。谢XX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 504.5元及陪护费280元,年平均收入为人民币16万元。
公诉机关以罗XX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熊XX以罗XX的犯罪行为致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罗XX赔偿其经济损失计医疗费19 079.2元、陪护费2 640元、误工费54 017.09元、营养费16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
熊XX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罗XX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应追究其同案的家属责任。
谢XX以罗XX的犯罪行为致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罗XX赔偿其经济损失计医疗费2 504.5元、陪护费720元、误工费4 800元、营养费1 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谢XX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医院系正常履行通知义务,谢XX无过错。罗XX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应追究其家属的责任。
罗XX的辩护人认为:罗XX愿意赔偿熊XX、谢XX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态度,且无犯罪前科;由于熊XX、谢XX的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其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罗XX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医务人员及时告知死者亲属死者的死亡信息,亲属以未能见到死者最后一面为由,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争吵影响工作秩序。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能否以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为由,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罗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XX人民币74 866.2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人民币7 78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XX、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人罗X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的不法先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激起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而作出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或加深犯罪严重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有利于实现公正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被害人过错,应当符合以下特征:一、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实施不法先行为,导致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矛盾或冲突;不法先行为,并不一定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既可以是违法行为,亦可以是不道德行为。但是此行为应当足以引起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或是加深其犯罪意图;二、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刺激作用,且此种关联性具有刑法意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通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或者加深其犯罪意图,致使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危害结果;三、被害人行为具有不适当性,违背公序良俗;四、被害人行为逾越社会相当性的限度,具有刑事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性。社会相当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历史形成的并为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的行为。即被害人行为应当超越当事人所处的社会阶层的普遍承受范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被害人先前实施的不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超过其所处的社会阶层的普遍承受范围,致使行为人随意殴打产生危害结果的,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医务人员已履行职责义务,及时通知病人亲属并告知其病情。行为人以医务人员通知不及时致未能如愿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与其亲属集体涌入医生办公室内,并将被害人逼到墙角进行谩骂及殴打,致其轻伤;亲属亦殴打其他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在此过程中,行为人亦受轻微伤。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被害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医务人员已尽通知义务,其履职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且未超过社会普遍承受范围,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因行为人意愿未能满足即认定被害人具有刑事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性。因此,医务人员不具有过错,不能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第二百九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同类案例】(8)
1.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但主动赔偿可从轻处罚?—— 刘卫星寻衅滋事案
2.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寻衅滋事罪应从重处罚?—— 白锋寻衅滋事案
3.对人身、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程度系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黄亚国、柯国永、王少平、蔡杰、卢智洪寻衅滋事案
4.虽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则可从轻处罚?—— 李宾、王振、张磊寻衅滋事案
5.患者术后多次前往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应从重处罚?—— 王敏寻衅滋事案
6.在校学生犯罪后悔罪并积极赔偿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范XX、袁X、郭XX寻衅滋事案
7.未成年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的应从轻处罚?—— 官XX寻衅滋事案()
8.未成年人无故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后悔罪并积极赔偿应从轻处罚?—— 赵XX、艾X 、牛XX寻衅滋事案
罗XX寻衅滋事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罚裁量·量刑 (S08020402011)
【案 号】(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431号
【罪 名】寻衅滋事罪
【判决日期】2014年06月10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2期(总第719期)收录
【检 索 码】P1017+1257GDGZHZ0314C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周征远 郑素梅 陈雪菊
【附诉原告】熊XX 谢XX
【被 告 人】罗XX
【附诉原告代理人】符忠 朱上恒(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