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肇事车辆车主驾驶肇事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车主与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肇事车辆车主未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肇事车辆车主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再由其与受害人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关 键 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肇事车辆 车主 抢救无效 同等责任 交强险 法定义务 同等责任 先行赔偿 过错比例
【基本案情】
吴XX于2010年5月27日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时,与余X兴所驾驶的MAN859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X兴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受伤后余X兴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八天,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余X兴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3 977.90元。交警大队(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6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XX与余X兴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另查明,余X兴为农业家庭户口,余X新(出生于1936年2月13日,系退休教师)、吴X妹(出生于1940年7月12日)、温X华、余X演、余X聪、余X彬分别为余X兴的父、母、妻子、长女、次子、三子。除余X兴外,余X新与吴X妹夫妇还育有另一子女。此次事故的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吴XX实际支配,未购买交强险。
余X新、吴X妹、温X华、余X演、余X聪、余X彬以交通肇事致余X兴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XX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0 111.90元。
诉讼过程中,余X新、吴X妹、温X华、余X演、余X聪、余X彬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吴XX赔偿损失140 300.90元。
【争议焦点】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此时肇事车辆所有人是否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XX赔偿原告余X新、吴X妹、温X华、余X演、余X聪、余X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余X兴死亡的损失140 300.9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各方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事故责任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机动车车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系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客观上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车主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车主与其他责任主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者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与受害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肇事者未为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在此情况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由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各项损失,剩余部分再由受害人与肇事者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4月22日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余X新、吴X妹、温X华、余X演、余X聪、余X彬诉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事故保险理赔·未投保车辆 (R1104028)
【案 号】 (2010)梅法民一初字第81号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10月25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总第75辑)收录
【检 索 码】 C0409350++GDMZMX0310C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余X新 吴X妹 温X华 余X演 余X聪 余X彬
【被 告】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