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他人诈赌为借口,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逼迫其写下借条,构成抢劫罪。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 财物 诈赌 借口 暴力手段 胁迫手段 借条
【基本案情】
张X纠集房X孝并花钱另雇三名陌生男子至咖啡店门口,将姜X带至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香山观音公墓南侧树林里,以推搡、语言威胁等手段,逼迫姜X写下退回赌资(未能证明真实存在赌债)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凭证,后又将其带至木读镇天平村福湘阁饭店内实施拘押,直至姜X将人民币八万元汇入张X账户,并写下十二万元借条承诺月底前履行才予以释放。案发后张X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归案后,张X退回赃款人民币八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姜X。同时,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出了凭证、借条。
公诉机关以张X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X对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仅是要回赌资,且没有使用暴力,定抢劫罪太重。
张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特征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张X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想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回赌资。本案应认定敲诈勒索罪。张X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并有酌情从轻情节。张X投案自首,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争议焦点】
行为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受害人心生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以受害人诈赌为借口,逼迫其交付财物并写下借条,就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罪。
张X的辩护人提出:张X语言威胁的是姜X的人身自由;张X的行为不具有暴力特征;张X的犯罪目的是要回赌资,原审法院认定张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定罪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张X纠集他人当场对姜X实施了暴力与胁迫行为,通过威胁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钱财并写下借条,可见其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姜X反抗的程度,符合抢劫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七条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抢劫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本罪与他罪·与敲诈勒索罪(S040106054)
【案 号】 (2010)苏中刑终字第0106号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总第601期)收录
【检 索 码】 P0916++224JSSZ++0410C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