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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借口诈赌暴力胁迫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89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他人诈赌为借口,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逼迫其写下借条,构成抢劫罪。 

【关  词】

刑事 抢劫 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 财物 诈赌 借口 暴力手段 胁迫手段 借条

【基本案情】

X纠集X并花钱另雇三名陌生男子至咖啡店门口,将X带至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香山观音公墓南侧树林里,以推搡、语言威胁等手段,逼迫X写下退回赌资(未能证明真实存在赌债)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凭证,后又将其带至木读镇天平村福湘阁饭店内实施拘押,直至X将人民币八万元汇入X账户,并写下十二万元借条承诺月底前履行才予以释放。案发后X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归案后,X退回赃款人民币八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X。同时,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出了凭证、借条。

公诉机关以X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X对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仅是要回赌资,且没有使用暴力,定抢劫罪太重。

X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特征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X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想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回赌资。本案应认定敲诈勒索罪。X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并有酌情从轻情节。X投案自首,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争议焦点】

行为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受害人心生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以受害人诈赌为借口,逼迫其交付财物并写下借条,就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敲诈勒索,不构成抢劫罪。

X的辩护人提出:X语言威胁的是X的人身自由;X的行为不具有暴力特征;X的犯罪目的是要回赌资,原审法院认定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定罪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X纠集他人当场对X实施了暴力与胁迫行为,通过威胁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钱财并写下借条,可见其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X反抗的程度,符合抢劫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115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七条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抢劫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本罪与他罪·与敲诈勒索罪(S040106054)

【案    号】 (2010)苏中刑终字第0106

【罪    名】 抢劫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总第601)收录

【检  码】 P0916++224JSSZ++0410C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上  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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