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公众的财产权益,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关 键 词】
民事 股票交易 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 获利 避损 投资公众 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
【基本案情】
陈X丰系投资者,曾于2004年6月21日至29日前后买卖天山股份股票。陈X良原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任职的2004年6月21日至29日期间,其利用内幕消息及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因此,陈X良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禁入证券市场五年的处罚。
陈X丰以其在陈X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X良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共计9 383.68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陈X丰申请撤诉。
【争议焦点】
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为达到获利避损的目的,利用其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准许陈X丰撤回起诉。
【审判规则评析】
股票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当事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的行为。本案中,陈X良利用其担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特殊身份,为谋取利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侵犯了陈X丰等投资者平等投资的权利,属于股票内幕交易行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陈X丰诉陈X良股票交易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证券法·证券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内幕交易 (S0701022)
【案 号】 (2008)宁民二初字第136号
【案 由】 股票交易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总第561期)收录
【检 索 码】 B0808287+1JSNJ++0308C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陈X丰
【被 告】 陈X良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X丰。
被告:陈X良。
原告系投资者,曾于2004年6月21日至29日前后买卖天山股份股票(000877)。被告原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任职的2004年6月21日至6月29日,利用内幕消息及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其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处罚。原告在被告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共计9383.68元。
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陈X丰申请撤回起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陈X丰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