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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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为他人偷盖印章提供便利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18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他人偷盖印章提供便利,主观方面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应当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关  词】

刑事 滥用职权 偷盖 印章 提供便利 主观方面 危害结果 恶劣社会影响 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

【基本案情】 

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意欲将土地使用面积为7 645平方米的工业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 并办理房产证。辗转委托慈溪市坎墩街道房管所副所长的高X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约定事成后给付高额报酬,高X找到时任慈溪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办证窗口办事员XX,要求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慈溪市规划局审批专用章”,以便篡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明知该行为违法,非经合法程序不能擅自盖章,故拒绝加盖,但默认高X偷盖其印章。

公诉机关以XX犯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他人偷盖印章提供便利,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XX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规则评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XX系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其未亲自实施违法行为,但默许高X偷盖印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滥用职权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本罪认定·本罪与近似犯罪 (S020303023)

【案    号】 (2009)甬慈刑初字第530 

【罪    名】 滥用职权罪 

【判决日期】 20090715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总第14)收录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