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绑架撕票但未致被害人死亡仍属加重情节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17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被害人致电其亲属,行为人向被害人亲属进行勒索,构成绑架罪。行为人随后对被害人实施勒颈、刀刺、土埋等杀害行为,应属绑架罪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即使客观上行为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亦应从重处罚。 

【关  词】

刑事 绑架 强奸 暴力 勒索钱财 杀害行为 故意 加重情节 死亡结果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X前往X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X持西瓜刀威胁唐X,反绑唐X双手,并致电给唐X的母亲夏群索要钱财。X对唐X实施猥亵后欲奸淫唐X,因情绪紧张而未得逞。此后,X将唐X带至松树林内,并再次致电给唐X的母亲夏群,要求交付五万元赎人,同时X对唐X实施了奸淫。嗣后,因X认为夏群已报警而用力勒掐唐X的颈部致其不动,X认为唐X已死,遂使用西瓜刀翻挖土地掩埋唐X。随后,X发现唐X未死,又使用西瓜刀刺、割其腹部和颈部,在拿取唐X手机和现金后逃离现场。唐X苏醒后前往附近的村民家中求救。经法医鉴定,唐X腹部的伤属轻微伤,颈部的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以X犯绑架罪、强奸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被害人通过电话向其亲属勒索后,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未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否对其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唐X经济损失8 362元。

宣判后,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法院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X暴力威胁唐X,并向唐X的母亲致电勒索钱财,其已经构成绑架罪。X认为唐X母亲报警后欲撕票,并对唐X实施了勒颈、刀刺、土埋的杀人行为,其上述行为应属绑架罪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另外,在实施绑架犯罪中X又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当与之前的绑架罪数罪并罚。虽然X客观上并未造成被害人唐X死亡的结果,但是X具有杀害唐X的主观故意,亦实施了残忍的勒颈、刀刺、土埋等行为,故对其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0115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绑架、强奸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绑架罪·刑罚裁量·杀害被绑架人(S100202024)

【案    号】 (2010)川刑复字第113 

【罪    名】 绑架罪 

【判决日期】 20100316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总第73)收录

【检  码】 P0815++188SC++++0810C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公诉机关】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