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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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系贪污罪共犯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541次举报

【审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关 键 词】

刑事 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相互勾结 职务便利 骗取 补偿款 共犯

【基本案情】 

担任璧城街道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的袁X伟,在对该组村民张克禄家房屋进行实际丈量和登记时,张克禄之妻廖X勋请求袁X伟帮忙将自家实为一套住房的两个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给予重复登记,并许诺事后会给袁X伟钱财以示感谢。袁X伟收下了房产证后在张克禄家构附着物清理表上多登记了一套砖混房屋,园区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的内容与廖X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补偿领款单,为此,廖X勋多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6 635.20元。之后廖X勋依约给袁X伟22 000元好处费。在璧山县检察院调查璧城街道园区办工作人员贪污征地拆迁补偿费案件时,袁X伟将22 000元退还给张克禄。案发后,廖X勋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以袁X伟、廖X勋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骗取拆迁补偿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廖X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2 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一审法院判决:袁X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廖X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廖X勋非法所得56 635.20元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系共同犯罪,袁X伟、廖X勋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一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判决:袁X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廖X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6 635.20元予以追缴。

【审判规则评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将已作废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上报,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担任璧城街道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的袁X伟接受廖X勋的请托,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廖X勋相互勾结,将廖X勋已作废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上报,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应构成贪污罪。廖X勋与袁X伟勾结,伙同其通过已作废的房屋所有权证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011年5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1日生效)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伟、廖X勋贪污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S0301058)

【案    号】 (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8 

【罪    名】 贪污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总第611)收录

【检 索 码】 P1219++390CQYZ++0409C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 璧山县检察院 

【被 告 人】 袁X伟 廖X勋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