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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患者死亡后家属不满医院赔偿聚众闹事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98次举报

【审判规则】

患者在住院期间抢救无效死亡后,作为患者近亲属的行为人在要求医院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带领多人前往医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且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劝阻后拒不离开现场,造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定罪处罚。 

【关  词】

刑事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抢救无效 赔偿未果 聚众闹事 工作秩序 劝阻 犯罪构成要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XX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的村民,X系贺XX的弟弟。201311月,贺XX因病在人民医院(黎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由于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X因主观判断责任归属人民医院而要求赔偿,未果。次日,X带领其亲属等一百多人聚集于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及附近,并将贺XX的尸体停放在大厅内。X还为聚集的人员安排在医院食堂就餐。在相关部门人员的劝阻下仍不撤离,严重扰乱了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

公诉机关以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主观臆定其兄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是医院的责任后,要求医院赔偿未果。之后,行为人带领一干人等前往医院大厅聚众闹事,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主体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系故意;客体系公共场所秩序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客观方面系“聚众扰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主体系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系故意;客体系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客观方面系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综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直接影响其侵犯的客体。如果行为人的目的系针对公共场所秩序而非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亦应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行为人因其兄长患病住院接受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带领多人将死者尸体停放于医院大厅,聚众闹事。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劝阻后仍不撤离,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系明知而有意实施,具有主观故意,且其目的在于引起公共场所的骚乱,影响有关部门的工作,并阻碍了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故行为人作为参与及引导整个事件的首要分子,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述理论,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S0802231)

【罪    名】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判决日期】 20140211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15624日)

【检  码】 P1017+1253GZQDLP0214B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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