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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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提议持械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0次举报

【审判规则】

三行为人与隔壁店用餐顾客产生矛盾,一行为人为报复提议闯入隔壁店聚众斗殴,在持匕首实施殴打中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该提议斗殴的首要分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  词】

刑事 故意伤害 提议 报复 聚众斗殴 匕首 殴打 死亡 轻伤 首要分子

【基本案情】

XXXX在饭店用餐时,因在隔壁烧烤店中用餐的顾继龙两次来骚扰,X遂提议去教训顾继龙。三人遂闯入烧烤店内,XXX对顾继龙及冯增全实施殴打,任X持匕首划伤颜英,并刺戳韩四明数刀,至韩四明死亡。随后,三人欲逃离现场,遭谭春俊阻拦,三人又对谭春俊实施殴打,任XXX持匕首刺伤谭春俊。经法医鉴定,韩四明系被单刃刺器刺戳颈部、胸部等处致急性大量出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颜英、谭春俊的损伤属轻伤。当日凌晨,任XXXX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以任XXXX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他人在饭店用餐时受到被害人的骚扰,遂提议持刀具教训被害人,在斗殴中致被害人受伤死亡,则行为人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任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任XXXX向韩步林、张春美赔偿经济损失。

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改判。

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系聚众斗殴首要分子错误,其仅应对其聚众斗殴行为负责,不应承担任X致人死亡的责任。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任XXXX为报复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任X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X提议、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并积极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XX积极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将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将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将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将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X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S1004020115)

【案    号】 (2009)苏刑终字第0080

【罪    名】 故意伤害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04(总第615)收录

【检  码】 P0815++182JS++++0409C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  人】 X X(均为原审被告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