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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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赔偿义务机关不因赔偿请求人曾作有罪供述而一概免责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68次举报

【审判规则】  

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批准逮捕了行为人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公诉机关作为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曾作有罪供述,但无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处于故意作出虚假供述。因此,公诉机关不能因行为人的有罪供述而免责,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  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逮捕 无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 公诉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有罪供述 故意虚假供述 免责

【基本案情】

201345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以X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201342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X。同年627日,X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起诉。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1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X以无罪逮捕被错误关押为由,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批准逮捕了行为人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应否赔偿行为人。行为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曾作有罪供述,公诉机关能否因此免责。

【审判结果】

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X不服不予赔偿的决定,向公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请求人X人身自由赔偿金五十五万余元。

【审判规则评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时应给予的赔偿为刑事赔偿。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当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处故意作虚假供述应当区分于有罪供述,并非所有的有罪供述一概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如果其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事实违背的供述,才构成虚假供述。综上,如果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如果赔偿请求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曾作有罪供述,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免责。

公安机关以赔偿请求人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批准逮捕了赔偿请求人。公安机关将其移送起诉后,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公诉机关作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公诉机关主张赔偿请求人曾在审查批捕阶段作出有罪供述,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故意作出的虚假供述,故公诉机关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法律文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决定书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范围·免责范围·刑事赔偿·故意伪造罪证被羁押或错判(T010402051)

【案    由】 无罪逮捕赔偿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八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17日)

【检  码】 S0510200GXNN++1115B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赔偿程序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